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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关某某、李某乙等与垦利县永安镇前二十五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2-12-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四终字第6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癸,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陈某甲、关某某,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郭树进,山东金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蜀征,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略)民委员会,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前二十五村委会会计。

上诉人陈某甲13人为与(略)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2)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陈某甲、关某某、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树进、欧阳蜀征,被上诉人前二十五村委会的法定代理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垦利县人民法院(2002)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垦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某美

审判员潘霞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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