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犯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11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乙骑摩托车在黎阳镇X村营西边的公路上,追上骑电动自行车的女青年刘一×,强行劫走刘一×现金20元、“亿通”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明2011年2月15日19时许,自己因上网没有钱了,在浚县大转盘东转悠时,见到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便产生劫钱的想法,后骑摩托车追上被害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后,劫取被害人现金20元,手机一部;被害人刘一×的陈述,证明2011年2月15日晚上七点多钟,刘一×从县X村营西,一个骑摩托车的人从后追上她,对她进行殴打后,又劫取现金20元,手机一部;证人刘二×的证言,证明2011年2月15日晚上八点多钟左右,听刘一×的母亲说,刘一×在高村营西边被抢劫了,手机和钱被抢走了,刘二×便打电话报警;浚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刘一×被劫走的亿通牌手机,价值100元;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乙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案件侦破经过,证明案件的侦破过程;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情况;提取证明,证明公安干警在王某乙家提取被害人手机的情况;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刘一×已将被抢劫的手机从公安机关领走。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证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该起犯罪事实成立,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乙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乙辩解称“自己没有殴打被害人,也没有抢劫被害人的钱”,但其在侦查机关及公诉阶段的供述中均认可自己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现又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自己的供述,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乙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诉人王某乙上诉称,指控其犯抢劫罪事实不清,实施暴力证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王某乙上诉提出的“指控其犯抢劫罪事实不清,实施暴力证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上诉人王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刘一×的陈述、证人刘二×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王某乙对被害人刘一×实施暴力并劫取财物的事实,且有公安机关的提取证明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原判根据王某乙所犯罪行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故王某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乙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志强

代理审判员杨柳

代理审判员马向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艳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