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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犯贪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40岁。2008年4月至2011年7月任许昌县X乡长,2010年7月19日后兼任田某工作区区委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甲,河南颖昌律师某务所律师。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小娜、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10月,被告人陆某利用其担任许昌市X乡长兼田某工作区X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征地拆迁之便,在“东鹏街”征地拆迁项目中,以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的名义,让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张全定用“田某钊”的名字与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了虚假征地拆迁协议一份,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x元,除支付田某杰铲车费用x元人民币,给张全定x元人民币以外,下余x元被陆某非法占有,赃款案发后已追退。

二、2011年1月,被告人陆某利用其担任许昌市X乡长兼田某工作区X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征地拆迁之便,在“香源油脂”征地拆迁项目中,以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的名义,让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张全定用“田某海”的名字与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了虚假征地拆迁协议一份,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x元人民币,除给张全定x元人民币以外,下余的x元人民币被陆某非法占有,陆某所得赃款案发后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明、中共许昌市X区工作委员会任免通知、中共许昌县X乡文件、证人张某某、田某、李某乙、师某某、闫某某、梁某某、田某、张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记账凭证、征地拆迁协议、征地、拆迁领款单、附着物明细表、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开户凭条、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取款凭条、田某海建设银行账户明细账、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情况说明三份、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财产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积极退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郑剑波

审判员张俊杰

审判员雷云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代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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