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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新县工业信息化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县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雷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戊。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温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己。

上诉人吴某、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新县工商局、新县国家税务局、新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1)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1)息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己宇

审判员许立杰

审判员阮晓强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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