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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县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又名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县X村民,住该村。

原告冯某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委托代理人张XX、朱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诉称:被告婚后不尽家庭义务,并有家庭暴力行为,双方不能很好的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李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XX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考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李XX,现系西安XX学院XX技术学校学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曾打过原告,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便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表示愿意改正缺点,善待原告。原告应从家庭长远利益出发,不宜坚持离婚。双方应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共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00元,本院退付原告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千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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