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乙,男。

被告:陈某丙,男。

被告:陈某丁,男。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某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库锁庆、郭雷奇参加评议,于2011年10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任兆增,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在三被告合伙办养殖厂期间,陆续从原告陈某甲处赊购饲料,到2009年7月31日结算,共欠原告陈某甲饲料款x元,并给原告陈某甲写了欠条。请求三被告偿付欠款x元。

三被告均对原告陈某甲的起诉无异议。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以下事实本院对予以认定:原告陈某甲是经营鸡饲料户。在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合伙开办养鸡厂期间,多次购买原告陈某甲的鸡饲料。到2009年7月31日结算,三被告共欠原告陈某甲饲料款x元,并给原告陈某甲写了欠条。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合伙开办养鸡厂,共欠原告陈某甲饲料款x元,三被告均无异议,且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对合伙的债务,应依法予以清偿。三被告均承认,开办养鸡厂时商定利润平均分配,虽未约定合伙债务的承担份额比例,但根据个人合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三被告均应承担该债务的三分之一,即各分担债务x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陈某甲饲料款x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栋

审判员库锁庆

审判员郭雷奇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裴振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