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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甲等九人非法拘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男,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9年5月2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某,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1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贺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9月8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贺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玉f,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何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常某某非法拘禁、妨害公务、张某某、贺某丙非法拘禁、贾某某、贺某丁、李玉f、何某戊妨害公务一案,于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何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贺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贺某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玉f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何某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常某某分别以原判量刑过重、适用法律错误,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瑜

审判员李辉

审判员崔海成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孟德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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