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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受贿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受贿罪,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丽云、赵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被告人犯有严重疾病,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中止本案审理,于2011年11月1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至7月份,经鹤壁市X区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负责人王某乙的介绍,马某丙承揽了湘江中学绿化工程,为了感谢王某乙对其帮助,马某丙于2010年9月份在王某乙家门口送给王某乙现金2万元,王某乙予以收受。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人马某丙、张某某的证言,鹤壁市X乡建设局证明,鹤壁市X区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证明,中共鹤壁市X区委任免通知,中共鹤壁市X区人民政府任免通知,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归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向法庭提供了九矿广场街道办事处综治办、鹤壁市公安局吕寨派出所证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6至7月份,经鹤壁市X区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负责人王某乙的介绍,马某丙承揽了湘江中学绿化工程。为了感谢王某乙对其帮助,马某丙于2010年9月份在王某乙家门口送给王某乙现金2万元,王某乙予以收受。

另查明: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乙在王某乙庄村办事时,发现装满十几吨易爆化学品罐车停在工人村X区,随时会发生重大危险事故,王某乙立即向派出所和九矿办事处综合治理办汇报,经鹤山区政法委协调处理,避免了一起重大安全事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2009年7至8月份,马某丙找我,让我帮忙介绍淇滨区湘江中学的绿化工程,当时我是主管湘江中学绿化工程的负责人,我给马某丙介绍绿化工程活后,马某丙为表示感谢,给我送了2万元。

2、证人马某丁证言:2009年7至8月份,我找王某乙帮我承接淇滨区湘江中学的绿化工程,王某乙把我介绍给张某某,然后我就开始干这个绿化工程。到2010年6月份结束工程后,未付工程款。2010年9月份,我到淇滨区清华园王某乙家给王某乙说感谢你在淇滨区湘江中学绿化工程中没少帮我忙,然后我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x元的大信封给了王某乙。王某乙推辞不要,最后我硬把信封扔到王某乙家,我就走了。

3、证人王XX的证言:2009年,我在湘江中学施工的时候,王某乙经常在学校检查工作进度及工程质量,并进行周边关系的协调。有一天,在施工工地,王某乙问我为什么绿化工程一直不开工,我说没有找到合适的施工队,王某乙就跟我提出找一个绿化施工队,没过几天,马某丙就给我联系,说王某乙让他来找我谈淇滨区湘江中学绿化工程的事情。考虑到马某丙是通过王某乙介绍的,王某乙又具体负责湘江中学绿化工程,为了照顾王某乙,王某乙检查我们工程进度后,有不同意见,财政局就不给我们拨工程款,出于这种考虑,湘江中学的绿化工程,就照顾了马某丙,让马某丙干。

4、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王某乙退出赃款x元。

5、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归案经过:2010年12月16日,收到群众举报淇滨区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负责人涉嫌受贿,2010年12月20日对王某乙进行讯问,王某乙对其受贿事实供认不讳。

6、九矿广场街道办事处综治办、鹤壁市公安局吕寨派出所证明: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乙在王某乙庄村办事期间,发现装满十几吨易爆化学品罐车停在工人村X区时,随时会发生重大危险事故,王某乙立即向派出所和九矿办事处综合治理办汇报,经鹤山区政法委协调处理,避免了一起重大安全事故。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被告人王某乙提供,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能够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伟

审判员郝付勇

审判员李万琴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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