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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X、范某X、许某与许某X、李某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光林,周红武,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范某X、范某X、许某因与许某X、李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0)伊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范某X、范某X、许某和被上诉人许某X、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周红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0)伊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伟

审判员王某谦

审判员杨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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