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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乙、张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丙,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乙、张某故意伤害一案,由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22日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某丙、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0年6月8日,被告人杨某乙因通过被害人李X向李X借某被催要双方产生矛盾而与被告人张某(系杨某己朋友)商量后,分别纠集了张X(另案处理)、姜XX(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分乘三辆汽车窜至南阳市X区白河大道三川花园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钢某、砍刀等凶器,对李X及其朋友邢某丁、常XX等人进行殴打,致使李X左胫骨上段骨折、左第二掌骨中段粉碎性骨折、脾破裂等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李X脾脏破裂的伤情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杨某乙、张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陈述;3、证人邢某丁、李X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结论;5、身份证明材料、借某、刑事判决书及证明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公民个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乙辩称,事情的起因不是为借某发生的矛盾,没有预谋打人,打架时也没有拿砍刀。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本案的被害人有过错,其伤也不是被告人直接造成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且事发时刚满十八周岁。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辩称,我去的时候没带作案工具。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8日下午,被害人李X和李X一起到南阳市X街的“开心网城”找到被告人杨某乙,在向其讨要欠款过程中,李X打了杨某乙几耳光后离去。被告人杨某乙与被告人张某(系杨某己朋友)商量后,杨某乙电话约李X到南阳市X区白河大道三川花园附近见面。之后,杨某乙与张某分别纠集了张X(另案处理)、姜XX(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分乘三辆汽车窜至,用事先准备好的钢某、砍刀等凶器,对李X及其朋友邢某丁、常XX等人进行殴打,致使李X左胫骨上段骨折、左第二掌骨中段粉碎性骨折、脾破裂等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李X脾脏破裂的伤情构成重伤。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乙、张某的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李X经济损失x元和x元。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予以谅解,并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杨某乙、张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杨某己供述:2009年11月份前后,我没钱花向李X借某仟元高利贷,没有还,我和李X约着在南阳市X镇见面,李X带七八个人坐一辆面包车过来,他们拿砍刀、弩等工具问我要钱,我没有,李X等人扇我几巴掌,踢我几脚,他们要带我走,因人阻拦没带成,李X等人走了。第二天上午,我约着朋友张某,“胖子”约李X在枣林街开心网吧见面,商谈还钱的事,李X、李X等人过去,李X问我要三千,我只想还他一千没谈成,李X扇我两巴掌,还要打张某,没打着,双方都走了,后李X给我打电话,约双方打架,我和张某等商量后同意和他打架,张某又叫他哥张X等三十多人在开心网吧集合。共开三辆车,二辆面包车、一辆越野吉普车,车上带有钢某等工具。期间,我和李X通过几次电话,李X约我们在白河桥南头花园附近打架,晚上19时许,我和张某等三十多人开车过去,见李X、邢某丁等人在白河桥南头花园附近,李X拿一张某,邢某丁等砍刀等凶器,我拿钢某,张某等拿工具下车打李X等人,我拿钢某往李X身上打了几下,当时人多,场面乱。打了几分钟,我和张某等人坐车走了,在一个川菜馆吃的饭,我付的钱。打架时,我和张某、张某的哥张X等三十多人过去打架的,这些人是张某叫的,我只认识上面说的几个人,其它的人都不认识。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10年刚收割完麦子的时间,有一天下午杨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敲诈他,让我去看看。我就和同吃酒席的一个回族“老表”一起到枣林街“开心网城”找到杨某乙。杨某乙说一个叫李某一直在敲诈他,朝他要钱,并说和李X约好了在网吧见面。等了一会,李X和“猫娃”、还有四五个年轻娃乘一辆红色面包车过来了,猫娃问杨某乙要钱,说杨某乙骗他女朋友的钱,得给他3000元,杨某乙开始否认欠他钱,后来说不想惹事,提出给800元,猫娃一听恼了,抬手朝杨某乙脸上扇了两巴掌,我就劝他们,后来猫娃出来网吧,从身上摸出来一把匕首,隔着网吧玻璃墙说:800元中啥,我不要了,你等着吧。“那个李X接着朝杨某乙要钱,说是杨某乙欠他的高利贷的利息,并有欠条,杨某乙说现在没有恁些钱,回头凑钱还。后来李X一行人就开着车走了。过了几分钟,猫娃给杨某乙打电话说准备打架解决此事,杨某乙给我商量,我让他自己看着办,他让我找几个人帮帮他,我就同意了。双方约好在南阳市白河大道东段的白河桥南头打架,受伤了各自疗伤,都不准报警。我让回族老表拿着我北京切诺基钥匙去开车过来,同时给小杰和赵X打电话让他们都各自找几个兄弟到开心网城帮助杨某乙,一会小杰带一个娃过来了,跟着赵X带着两个娃也到了。其中赵X到后又打电话联系了些人过来,杨某乙也联系有人过来。现场聚集有二十个人左右,我问谁了解猫娃,有人说这人经常打架,我就让杨某乙准备些工具,杨某乙掏钱让一个人去买了钢某、铁锨把回来,另外赵X还安排人乘车去拿了一些钢某过来。然后我们到理工学院附近租了两辆面包车,加上我的越野车,每车坐五、六个人,到了白河桥南头没有见到人,我们就在独山大道和白河大道交叉口附近转着找,后来我看见李X站在交叉口的西北角公园附近,就下车问李X他们人哩,接着就看见猫娃他们五、六个人从公园里面出来,他们人一出来我们的人也发现了,就叫嚷着让三辆车往西北角聚集,车停下后人下来,双方就开始混打起来。其中猫娃手中持一把弩,后来被赵X领着的娃们夺过来了,我拿着一根铁锨把,打一个我不认识的人,那人看我打就跑,我撵在后边朝那人后背捣了几下,混战中看见猫娃倒在地上,正好一辆警车过来,我就不让打了,然后我们分散跑了。

2、被害人李某陈述:2010年7月2日在南阳市医专附属医院陈述:2010年6月8日下午4、5点,我给杨某乙打电话后在枣林服装城见到他,我向他催要去年我借某他的1400元钱。杨某乙嫌我给他打电话的次数多,催的急,张某骂我:“熊样,就1000多块钱,不像还不起你。”我也骂他,我俩吵恼了,我临走说:“你要不还我上你家去要。”我到鸿雁网吧找到邢某丁、常XX、季X我们一起上网,到大约6点,我喊他们出去找地方吃饭时,杨某乙给我打电话问我在那,要还我钱。我说我们在白河大桥南头。我和邢某丁、常XX、季X、“鸽子”我们五个人在白河大桥南头西边柳树下等了约一个小时,不见杨某乙过来,我给他打电话,他说马上就到。又等了十来分钟,杨某乙给我打电话问我在那,说没看见我。我说在南头柳树下,他让我站在路边,过了不到三分钟,一辆越野车远光灯直照着我们冲过来,我们急忙躲了一下,没撞着,隐约听见车上人说:“就是他们,撞死他们。”我们正癔症时,从信阳茶馆门前的两辆面包车里下来大约二十多个年轻人手里拿着钢某、砍刀朝我们几个跑过来,我头部先被打了一下,倒在地上,我半歪着坐起来时,越野车停在我旁边,杨某乙拎个钢某下车,没说一句话,那群人打我打的更狠了,我躺在地上,不会动,围一圈人打我,到最后他们要拉我走,路边有人过来,他们跑了。过了一会,鸽子和季X过来拦一辆轿的把我和常XX送医院了。

邢某丁一只手被砍伤,常XX手和头被砍伤,鸽子背被打了一棍。我后背被钢某打中,震碎了脾脏,做了摘除手术。

打我的人中我认识杨某乙,后来我听说张某好像也在。

3、证人证言

(1)证人邢某戊证言:2010年6月8日晚上快20时许,我和李X、常XX、周X、张某定还有另外一个娃俺们一起从白河大道三川花园出来往南新路口方向走,走到白河大道中间,在信阳菜馆门口听了辆老北京吉普,还有一辆面包车上下来一群娃,有二十多个,那个面包车没动,越野车突然启动加速想撞我们,我们躲开,那一群人跑过来就打我们,领头的是杨某乙,他们拿的有砍刀、钢某、弩,我们就往西跑,他们追着打我们,我的右胳膊被砍伤,头上、胳膊上被钢某打住几下,我们跑到金爵花园那通道里分散跑了,我打的跑到医专附属医院,后来常XX、李X也被打伤来到医院。

我右手被砍开,李X脾、肺都伤了,常XX头上被砍开,小拇指骨折。

我不知道杨某乙他们为什么打我们。

(2)证人常XX的证言:6月8日晚8、9点,我和李X、邢某丁一起上完网打的到白河大道南头下车,准备找地方吃饭,我们几个顺着白河大道往西走,走到三川花园门口对面时,我当时走在后边,突然从后边上来很多人,我只感觉头上被什么东西打了一下,然后我就晕倒在地上了,等我醒来已经在卫校三附院了。我不知道这些人为什么打我,我的头上有一处刀伤,左胳膊有一处刀伤、左小拇指骨折。

(3)证人杨某己证言:我和杨某乙交往不是很多,我和杨某乙一块从来就没有打过架。

(4)证人裴XX的证言:我认识杨某乙,杨某乙问我叫四爷。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庄口一个男青年在饭店吃饭。杨某乙也在该饭店吃饭。当时晚八九点钟,我们吃完饭出来,见门口站有几个男青年,旁边有一辆浅色面包车。其中有个男青年拽住杨某乙。当时那几个男青年拽住杨某乙想把杨某乙拉到车上带走。杨某乙看见我后喊我上去帮忙。我就上去对拉杨某己几个男青年说“干啥哩,不要在这儿找事”。那几个男青年一见我这边有人上来搭腔,就把手一松,杨某乙顺势跑掉了。对方那几个男青年也就坐上面包车走。我和同村的那个男青年也回家了。

对方有三、四个男青年。我当时从饭店出来没看到有人打杨某乙,只看到有男青年拽杨某乙,想把杨某乙拉上车。

(5)证人李某证言:我是通过李X认识杨某己。杨某乙和李X都是宛城区X镇人。2010年1月份杨某乙通过李X担保从我这里借某1400元钱,我那时才认识杨某己。当时杨某乙给我打有个欠条。

2010年6月7日晚七八点钟我和李X、邢某丁及我不认识的另两名男青年一起开车到黄台岗镇街上有个饭店门口见到杨某乙。当晚是李X喊我去找杨某乙要欠我的钱。我才跟他一起去的。当时我听李X说是杨某乙主动喊他去的。我和李X等人一起到黄台岗镇街上一个饭店门口见到了杨某乙。李X先下车去见杨某乙。我也下车到路对面一个小超市买了一盒烟。等我买烟后返回饭店门口,已尼没有见到杨某乙,只看见李X他们已经上了面包车。然后我也跟着上车回到南阳市区了。在车上李X对我说杨某乙示三天后还钱。

2010年6月8日晚七八点钟,晚上下着雨,我去了李X被打现场。但我不是和李X一起去的。当晚,我在家接到李某电话说杨某乙要还钱,让我到南阳市白河大道三川花园附近去拿钱。因我家离三川花园不远。我就一个打着伞步行走去。当我到三川花园附近后,看见有个公交车站牌旁边李X被倒在地上,浑身是泥,一脸血;常XX坐在地上也是一脸血,别的人我没有见到。然后我背上李X、扶着常XX,在路边拦了个轿的把他俩送到南阳市X区X路医专三附院,在医院检查期间,我看到邢某丁也受伤在医院治疗。之后,我报了110,并给李某媳妇打了个电话。

后来该医院检查后认为李某脾脏严惩受伤。需转到大医院治疗,后用120车送到南阳市X路卫校医院治疗。

4、鉴定结论

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X腹部损伤(脾脏破裂)为重伤。

5、物某、书证

(1)杨某乙、张某二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证明:2008年6月23日,张某被卧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09年7月10日释放。

(3)借某:杨某乙借某x元钱。

(4)住院病历:邢某丁受伤治疗情况。

(5)情况说明(四份):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情况。

(6)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杨某乙、张某被抓获的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公民个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乙“事情的起因不是为借某发生的矛盾,没有预谋打人,打架时也没有拿砍刀”和被告人张某“我去的时候没带作案工具”的辩解,与二被告人先前所作的供述及被害人、证人对事实的陈述相矛盾。故对杨某乙、张某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被害人在处理问题过程中行为不当,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的辩解理由成立。对于本案,系被告人杨某乙与张某预谋后纠集人员参与实施,均应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对辩护人就被害人的伤害不是被告人直接造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配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对其犯罪行为的谅解;杨某乙系初犯,根据杨某乙、张某各自的的犯罪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某己刑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栗新峰

审判员周建明

审判员杜学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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