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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丙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袁某某、常某某,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一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丙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丙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丙及其辩护人袁某某、常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以来,被告人贾某丙谎称可以为别人办理各种工作指标,先后骗取韩某丁等人现金共计166.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9年1月至7月,贾某丙多次对韩某丁谎称,可以通过关系从省里要来安钢、电某等单位的工作指标,每安排一个人需要8万元。韩某丁信以为真并将此信息转告范某,后两人分别在自己的家人、亲某、朋友、邻居中共找到17个办理指标的人员,并收取相关费用238.5万元,其中136.5万元交给贾某丙,剩余款项在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贾某丙收到钱后并没有为这17人办理工作指标,而是将收取的钱挥霍一空,案发前贾某丙将其苏七里阳光园一处住房抵还被害人30.5万元。

二、2008年6、7月份,贾某丙对杨某谎称可以通过各种关系给其儿子杨某办理去公安局的工作指标,但需要费用12万元。后杨某在殷都区X村贾某丙的家中交给其12万元钱,随后贾某丙又编造各种理由向杨某要钱8.9万元,贾某丙收到钱后并没有为杨某办理工作指标,而是将骗来的钱挥霍一空。

三、2010年1月份,贾某丙对董某说能办理到安钢上班的指标,一个指标9万元。董某把这一信息告诉了张某某,张某某为给儿子张某办理安钢工作指标,于2010年1月12日在董某的家将8万元钱交给贾某丙,贾某丙收到钱后并没有为张某办理工作指标,而是将骗来的钱挥霍一空。

四、2009年4、5月份,贾某丙对尚某某谎称,可以通过关系办到去安阳市X区办事处上班的全财政工作指标,但需要费用8万元。后尚某某将这一信息告诉其表弟赵某,赵某分两次将7万元钱交给贾某丙,让其为自己办理工作指标。贾某丙收到钱后并没有为赵某办理工作指标,而是将收取的钱挥霍一空。

五、2007年1月份的一天,贾某丙对张某某谎称其姨夫在河南省政府上班,能把张某某的妻子梁某办成安阳市电某局的全民制指标,把其妹妹张某慧安排到安阳市卫生防疫站上班,但要办成这两个事需要十几万元钱。后张某某分三次将10.5万元钱交给贾某丙,贾某丙收到钱后并没有找任某人为梁某、张某慧办理工作指标,却将收取的钱挥霍一空。

六、2006年12月份的一天,贾某丙给西某某打电某谎称可以通过关系为其女儿张某璐安排进安阳电某上班的指标,但需要费用4.5万元。2006年12月23日西某某和爱人张某某在其家中将4.5万元交给贾某丙为女儿办理工作指标,后贾某丙又称安阳电某效益不好转办进安钢指标,但需要加钱。西某某和爱人张某某又分两次交给贾某丙2.5万元。后贾某丙并没有为张某璐办理工作指标,而是将骗来的钱挥霍一空。

七、2006年的一天,贾某丙对西某某谎称通过关系可以为其办理到安阳电某上班的指标,需要现金4.5万元。2006年12月10日,西某某将4万元现金在铁西某盆窑其父亲某里交给贾某丙,后贾某丙又称安阳电某效益不好转办安钢工作指标,但需要加钱。于是2010年3月18日,西某某在贾某丙家中将0.5万元现金交给贾某丙,随后贾某丙又编造谎言让西某某继续拿钱2.5万元,贾某丙收到钱后,并没有为西某某办理工作指标,而是将骗来的钱挥霍一空。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某丙辩解其诈骗尚某某表弟赵某的7万元已在案发前退还给了尚某某,对其他指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贾某丙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前退还尚某某7万元,张某某3.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贾某丙谎称可以为别人办理各种工作指标,先后骗取韩某丁等人现金共计166.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9年1月至7月,贾某丙多次对韩某丁谎称,可以通过关系从省里要来安钢、电某等单位的工作指标,每安排一个人需要8万元。韩某丁信以为真并将此信息转告范某,后两人分别在自己的家人、亲某、朋友、邻居中共找到17个办理指标的人员,并收取相关费用238.5万元,其中136.5万元交给贾某丙,剩余款项韩某丁、范某在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贾某丙收到钱后并没有为这17人办理工作指标,而是将收取的钱挥霍一空,案发前贾某丙将其苏七里阳光园一处住房抵还被害人30.5万元。贾某丙该起实际诈骗被害人106万元。

二、2008年6、7月份,贾某丙对杨某谎称可以通过各种关系给其儿子杨某办理去公安局的工作指标,但需要费用12万元。后杨某在殷都区X村贾某丙的家中交给其12万元钱,随后贾某丙又编造各种理由向杨某要钱8.9万元,贾某丙收到钱后并没有为杨某办理工作指标,而是将骗来的钱挥霍一空。

三、2010年1月份,贾某丙对董某说能办理到安钢上班的指标,一个指标9万元。董某把这一信息告诉了张某某,张某某为给儿子张某办理安钢工作指标于2010年1月12日在董某的家将8万元钱交给贾某丙,贾某丙收到钱后并没有为张某办理工作指标,而是将骗来的钱挥霍一空。

四、2009年4、5月份,贾某丙对尚某某谎称,可以通过关系办到去安阳市X区办事处上班的全财政工作指标,但需要费用8万元。后尚某某将这一信息告诉其表弟赵某,赵某分两次将7万元钱交给贾某丙,让其为自己办理工作指标。贾某丙收到钱后并没有为赵某办理工作指标,而是将收取的钱挥霍一空。

五、2007年1月份的一天,贾某丙对张某某谎称其姨夫在河南省政府上班,能把张某某的妻子梁某办成安阳市电某局的全民制指标,把其妹妹张某慧安排到安阳市卫生防疫站上班,但要办成这两个事需要十几万元钱。后张某某分三次将10.5万元钱交给贾某丙,贾某丙收到钱后并没有找任某人为梁某、张某慧办理工作指标,却将收取的钱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贾某丙家属退还张某某1.8万元。

六、2006年12月份的一天,贾某丙给西某某打电某谎称可以通过关系为其女儿张某璐安排进安阳电某上班的指标,但需要费用4.5万元。2006年12月23日西某某和爱人张某某在其家中将4.5万元交给贾某丙为女儿办理工作指标,后贾某丙又称安阳电某效益不好转办进安钢指标,但需要加钱。西某某和爱人张某某又分两次交给贾某丙2.5万元。后贾某丙并没有为张某璐办理工作指标,而是将骗来的钱挥霍一空。

七、2006年的一天,贾某丙对西某某谎称通过关系可以为其办理到安阳电某上班的指标,需要现金4.5万元。2006年12月10日,西某某将4万元现金在铁西某盆窑其父亲某里交给贾某丙,后贾某丙又称安阳电某效益不好转办安钢工作指标,但需要加钱。2010年3月18日,西某某在贾某丙家中将0.5万元现金交给贾某丙,随后贾某丙又编造谎言让西某某继续拿钱2.5万元,贾某丙收到钱后,并没有为西某某办理工作指标,而是将骗来的钱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警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抓获证明证实,2010年7月17日14时30分韩某丁报案称,贾某丙以安排工作为名诈骗其钱财。根据被害人提供的信息,侦查人员于7月17日将贾某丙抓获。

2、被害人韩某丁陈述,2009年贾某丙分别给其说从省里要来八个到安钢上班的指标、四个电某指标、三个行政执法局指标、两个办事处指标,其将此消息告诉了朋友范某。范某为办14人指标共给了其160万元,其给了贾某丙117万元。其为了办3人指标,收了25万元给贾某丙19.5万元,其总共收了185万元,总共给了贾某丙136.5万元,后其多次催贾某丙,贾某丙一直推脱,2010年6月中旬贾某丙将他在苏七里阳光苑的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抵给其了,后其以30.5万元抵给了被害人尚某戊、王某己。6月底贾某丙告诉其把其给他的钱用于赌博输了,其后便报案了。

3、被害人范某陈述,2009年韩某丁给其打电某称他的一个老乡贾某丙可以弄到八个安钢全民合同制工作指标、四个电某指标、两个行政执法局指标,其将该消息告诉了亲某朋友,共收了14人213.5万元,其留下53.5万元,给了韩某丁160万元,工作的事一直没有着落。2010年7月19日其退给亲某朋友共计117万元。

4、被害人尚某戊、王某己、孟某某、李某庚、郝某辛、骈某某、韩某壬、刘某某、王某癸、宋某某、郝某某、朱某某、贾某某、任某某陈述,为了办工作指标,给范某、韩某丁钱款的情况及听范某、韩某丁说办事的是一个叫贾某丙的。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贾某丙一直是龙安公安分局临时工,在2005年至2009年下半年间给其开车,其从未给贾某丙从省里要过指标安排人进安钢、电某、行政执法、办事处等单位。其也没有这个能力。

6、被害人杨某陈述,2008年6、7月份,贾某丙称能给其儿子杨某办公安局工作指标,贾某丙给其要了12万元,后又陆续要了8、9万元。至案发贾某丙也没给其儿子办成工作。

7、证人董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其听朋友贾某丙说有到安钢上班的指标,其将消息告诉了丈舅张某某。张某某为给其儿子办工作向其借了1万元,后在其家张某某给了贾某丙9万元,因其告之贾某丙其手头紧,贾某丙借给其1万元。事后其多次电某催贾某丙,贾某丙以各种理由推托直到案发也没办成事。

8、被害人田某陈述与证人董某证言相一致。

9、证人尚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6月份,贾某丙给其说可以往开发区X排工作并需要7万元,其将该信息告之其表弟赵某。赵某先给了贾某丙5万元,并打了条,后来赵某又将余下2万元给了贾某丙,至案发贾某丙也没给其表弟办成工作也没退钱。2010年春节前贾某丙用其身份证给其买了辆黑色海马轿车。

10、被害人赵某陈述,2009年4、5月份,其表姐尚某某给其说她的朋友贾某丙可以办开发区办事处上班的全财政指标,需要8万元。6月5日上午其先给了贾某丙5万元,贾某丙给其打了借条,又过了一个月其将2万元又给了贾某丙,后来贾某丙多次催要剩下的1万元,因其没有钱始终没给,直到案发也没办成工作和退钱。

1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7年1月贾某丙给其说能办到电某局全民制指标和卫生防疫站工作指标,且保证2007年底上班,但需要十几万元钱,其为了给其妻子、妹妹解决工作,分三次给了贾某丙共10.5万元,后其多次催贾某丙,至案发也没办成工作。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还其现金1.8万元,其打了收到条。

12、被害人西某某陈述,2006年12月份,贾某丙给其打电某说有关系能从省里办到进电某的指标,需要4.5万元,12月23日其和爱人张某某为给女儿办工作给了他4.5万元,后又称电某效益不好转办安钢指标,但需要加钱,其又分两次给贾某丙2.5万元,2010年底其女儿也没能上班,找贾某丙退钱却找不到人。

1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同西某某陈述相一致。

14、被害人西某某陈述,2006年贾某丙在一次家庭聚会上说有关系弄到进电某招工指标,但需要4.5万元,12月10日其在其父亲某给贾某丙4万元,贾某丙打了借条,2008年4月,贾某丙又称电某效益不好,转办安钢需要加钱,其又分两次给贾某丙3万元,直到案发也没办成工作和退钱。

15、证人西某某(系贾某丙妻子)证言证实,贾某丙通过关系要给其哥西某某、其姑姑西某某家的女儿办进电某的工作,后来又要调整办到安钢工作的指标,同时还为杨某的儿子找公安局的工作。杨某、西某某、西某某给过贾某丙钱,但贾某丙都没办成。

16、证人西某某证言证实,其儿子西某某和其妹妹西某某被其女婿贾某丙诈骗的经过。与被害人西某某、西某某陈述相吻合。

17、被告人贾某丙给被害人杨某、张某某、西某某、西某某、赵某、张某某、韩某丁、范某等所打借条及张某某所打收到条。

18、机动车销售发票、完某、整车出厂检验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单、机动车登记书证实,2009年12月21日以尚某某的名义花6.68万元购置海马轿车一辆。

19、被告人贾某丙对指控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供述用骗来的钱中的7、8万元,以尚某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海马轿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能为他人办理工作指标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丙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贾某丙及其辩护人认为,贾某丙在案发前已将赵某的7万元退给了尚某某的意见,经查,证人尚某某及被害人赵某均否认贾某丙退还7万元的事实,且被害人赵某还持有贾某丙给其所打的借条,故该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关于其辩护人认为在案发前贾某丙退还张某某3.3万元的意见,经查,根据辩护人当庭提交的张某某收到条及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可证实在案发后2010年7月30日被告人贾某丙家属退还张某某1.8万元。张某某对贾某丙案发前还款予以否认,且有贾某丙给其所出具的借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其它相关证据,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其辩护人认为贾某丙有坦白的情节的意见,经查,根据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该案均是有被害人相继报案后,被告人才供述犯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坦白,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综上,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海马轿车一辆经拍卖后款项依法按比例退还被害人。

三、本案未追回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某华

审判员张某梅

代理审判员张某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石文瑞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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