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李某、吴某珍等人与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03-1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南民二终字第480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在屯昌信用社,现已下岗,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在屯昌信用社,现已下岗,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在屯昌信用社,现已下岗,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在屯昌信用社,现已下岗,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在屯昌信用社,现已下岗,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在屯昌信用社,现已下岗,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在屯昌信用社,现已下岗,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在枫木信用社,现已下岗,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在屯昌信用社大同分社,现已下岗,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辛,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在屯昌信用社,现已下岗,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在黄岭信用社,现已下岗,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在黄岭信用社,现已下岗,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在南坤信用社,现已下岗,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在枫木信用社,现已下岗,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在枫木信用社,现已下岗,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在黄岭信用社,现已下岗,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在新兴信用社,现已下岗,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在乌坡信用社,现已下岗,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在藤寨信用社,现已下岗,住(略)。

诉讼代表人罗某丙。

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屯昌县农机服务中心工作,干部,现住屯昌县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屯昌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联合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在屯昌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工作,任主任助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泽玮,屯昌县法律援助处律师。

上诉人罗某丙等19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03)屯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原审认为,本案系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金融行业改制而引发的职工减员下岗分流纠纷,属于政策性问题,应由政府协调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据此裁定:驳回罗某丙等十九位共同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50元,由罗某丙等十九位原告共同负担。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裁定,恢复本案审理并作出判决。理由是:1、本案属于正常的民事劳动争议纠纷,事实证明是被上诉人违反劳动法强行解除职工的劳动关某,人民法院不能把违反劳动法规侵害职工权益的民事案件随便套成政策性问题,推辞不管。不能将任何用人单位的厂规店规都认定为政策。2、本案是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存在政策和依据相互抵触,不必要经过政府协调解决。被上诉人答辩称:我方减员是依据海南省合作金融办公室及国家机关某行海口支行下达的减员指标及经济补偿标准作出的,属于政策性裁员。原审裁定正确,请维持。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城镇集体企业因企业改革而发生的职工群体下岗争议,属于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上诉人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上诉人上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雪丽

审判员苏庆华

代理审判员吕志飞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蓝海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