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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与周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男,汉族。

申请再审人王某乙因与被申请人周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乙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周某未按时完工构成违约。2、一审程序不当,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3原审法院对申请人所请求的诉讼请求另行判决,是错误的适用法律。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原审时王某乙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为了核实周某为王某乙建筑民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原审法院对王某乙位于郑州市X组的住房面积进行了勘验。经勘验周某为王某乙建造的住房面积为1142.26平方米。依据当时双方商定的价格,且再审时王某乙也认可粉刷的每平方米350元,未粉刷的每平方米240元,原审法院认定总工程款x.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王某乙再审称原审对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没有查清的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一审程序的问题。一审法院向王某乙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其拒收。故,王某乙称一审程序不当,剥夺了其诉讼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王某乙的诉讼请求问题。经查本案卷宗,原一审时王某乙未答辩;在二审时王某乙要求周某赔偿因周某违约给王某乙造成的损失x元。因其在一审时既没有进行反驳,也未反诉,二审期间双方又不能就其损失达成调解意见,二审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王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乙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郝洪建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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