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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8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时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及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8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因家庭琐事与其姑王某乙英发生争吵,在其家门前持刀照王某乙英背部猛砍数刀,致王某乙英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王某乙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惩处。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乙对起诉指控无异议。王某乙认罪、悔罪,请求对王某乙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乙英与被告人王某乙系姑侄关系,2003年8月25日,王某乙之奶刘某荣去世三天圆坟之日,王某乙听村X村上散布其母在给其奶生前送饭时偷吃了蒸馍,为此等琐事王某乙怀恨在心,找王某乙英理论,王某乙英不予理睬,王某乙恼羞成怒,在其家门前持尖刀照王某乙英背部猛刺二刀,致王某乙英当场死亡。王某乙作案后逃离现场。2011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乙在广东省深圳市被抓获。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死者王某乙英系左心室左心房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⒈现场勘查笔录

中心现场位于桐柏县X组居民王某丙家门前。在院子门前南侧2.5m,距路X.5m处有一片1.9m×1.2m的血泊。死者头南脚北仰卧于地上,脸朝东,上身及面部沾满血迹。在尸体的东西侧地面分别散落有四只女式拖鞋,其中两只黄色的拖鞋沾满血迹,为死者的拖鞋。

2.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公刑技尸检2003字第X号)

死者王某乙英左侧背部有一长4.5cm的创口,哆开1.4cm,边缘整齐,一侧创角锐利,另一侧创角较钝,深达胸腔。右侧背部有一长4.1cm的创口,哆开1.4cm边缘整齐,一侧创角锐利,另一侧创角较钝,创道沿皮下深达4.5cm,未达胸腔。死者王某乙英背部的损伤符合被单刃锐器扎伤所致。

死者王某乙英心包膜后侧有一长3.5cm创口,心包腔内有积血x,凝血块约50克。查左心室后壁有一长2.8cm创口,贯穿左心房,深达左心室左心房。其它部位未见明显致命伤。

鉴定结论,死者王某乙英系左心室左心房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3.证人王某乙证言

今天中午是给我奶三天圆坟的日子,吃罢饭,我弟王某乙和我姑王某乙英因我妈给我奶送馍的事发生了争执,后经我们劝解算是平息下来,大概快四点左右,我大叔王某丙听见王某乙在家扒了一阵子,后来我就出去找我姑,没找着,就又回到家,看见我姑在我家大门口坐着,刚说了大概一句话,就看见王某乙掏出刀朝我姑背后捅了二、三刀。当时我姑就不中了。

4.证人陈某证言

昨天是我奶去世三天圆坟的日子,下午三点多,我听见王某乙在我大伯家和我姑王某乙英在吵,过了一会,我公公和我姑从我大伯家出来,路过杨某某门口时,我听见我姑说,你不让我走出小岗顶,我试试看你到底能把我咋弄,我就坐你门口。我姑到我公公家搬了一把椅子背朝门坐那。过了一会,王某乙从南边走到我姑面前说,那句话是不是你说的,我姑说就是我说的。王某乙就从怀里掏出一把刀朝我姑背后扎,连扎二、三下,我姑从椅子上栽下来,王某乙往北跑了,我赶紧跑过去,摸摸我姑的手,见她鼻子、嘴都流血了。人已经断气了。

5.证人王某丙、王某丙、杨某某证言与王某乙、陈某证言一致。

6.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我用尖刀将我姑王某乙英扎死了,时间是2003年发生的,具体地点在桐柏县X村我家门口。原因是我妈经常给我奶送饭,有一次我妈送饭返回到家告诉我说,我姑在村里说我妈将送给我奶的馒头偷吃了,我听了之后非常气愤,就要找她理论,我妈不让,后来我奶的一个祭日,我姑来我家,当时我就找她理论,我姑就躲着不愿意和我说,去了我大伯家,我就对我姑说,如果不告诉我,我就叫她竖着进来横着出去。我从家里拿了一把杀猪刀揣在怀中到我大伯家,我姑姑又回到我家,我就一直跟到我家门口,到了我家门口,我拿出刀在我姑的胸口扎二刀,之后我就跑了。杀猪刀长有二、三十公分,木把单刃,有四、五厘米来宽,刀在我逃跑途中扔到花路沟旁边的河里了,当时河里发大水。

7.常住人口登记表

证实王某乙的基本情况。

8.抓获经过

2011年8月9日,王某乙在深圳市黄麻布同和工业园讯道实业有限公司被深圳市公安局黄田派出所抓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关联,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乙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王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法律的惩处,认罪态度较好。结合该案系亲属之间因琐事引起,社会危害性与社会上发生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人身权利的暴力侵犯相对较小,故对被告人王某乙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尹清红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刘某国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孙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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