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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危险驾驶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邳州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邳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深圳市远博电子有限公司员工,住(略)。2011年6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粤x号捷达牌轿车,行驶至邳州市X镇X路X路交叉路口南侧时,被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对其抽取血样送检。经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被告人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x/x,属醉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王某乙、赵某某的证言,江苏省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危险驾驶的行为,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遵芹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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