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镇平县天绿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姜某、王某乙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单位镇平县天绿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曾用名侯X,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姜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2010年9月2日被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逮捕。2011年7月25日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10月5日被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逮捕。2011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镇平县X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镇平县天绿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姜某、王某乙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镇平县天绿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x元人民币;二、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人民币;三、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x人民币。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未上诉,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涉及金额巨大,应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特严重,没有对侯某定罪处刑,对被告人姜某、王某乙量刑畸轻”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X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郑铮

审判员马景琦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郑天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