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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洪某职务侵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捕前系西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0年XX月X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某于2010年4月应聘至西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作,担任项目经理,负责该公司在陕西省永寿县移动公司的发射塔塔座、机房某建工程。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洪某利用某某公司将工程款汇至工程施工方的规定,谎称工程监理王某丙系永寿县X乡两个工程的项目施工方,骗用王某丙身份证办理了尾号为2639的陕西信用合作社银行卡,将王某丙帐号提供给某某公司。2010年7月至8月,某某公司先后四次向王某丙帐号汇款x元,被告人洪某将x元全部取出据为己有。2010年4月至5月,被告人洪某将永寿县X村的两个工程交给房某负责施工,每个工程向房某报价x元,被告人洪某向公司报价x元,在两个工程中侵吞差价5000元。被告人洪某将上述x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及赌博,后逃匿。2010年11月3日,被告人洪某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洪某家属代为退还被害单位x元赃款。庭审期间,被告人洪某向本院退交赃款5000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洪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洪某从轻处罚。

上述职务侵占事实,被告人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某某公司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某某公司的工商资料及被告人洪某的职责说明、收某、身份证明、银行查询记录、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杨某、巩某、张某、房某、王某乙人的证言;被告人洪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在担任西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洪某认罪态度好,且已退缴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赃款5000元发还被害单位西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某军

人民陪审员曹广师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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