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余某、范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

原告李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方,浚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余某,女。

被告范某,女。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余某、范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某、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诉称:2009年腊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余某经人介绍按农村习俗典礼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余某无故离家外出,与李某甲感情破裂,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x元。

被告余某、范某未提供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

余x利的证人证言1份。用于证明余x利是李某甲和余某的媒人,小见面李某甲给余某见面礼1100元,2009年腊月18经媒人的手给范某订婚礼x元,同年腊月17经媒人的手给范某压箱礼1200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明材料。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

1、(2011)浚民初字第X号李某乙与范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对余x利的询问笔录,核实了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原告对此没有异议。

2、(2011)浚民初字第X号李某乙与范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开庭笔录。原告对此没有异议。

原告提交的证据,余x利是李某甲和余某的媒人,是双方经济的经手人,其证人证言与原告的陈述相符,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某质证权利,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符合证据的要件,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未提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法庭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9年农历腊月28日,原告李某甲和被告余某经余x利介绍按农村习俗典礼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李某甲给付余某见面礼1100元,给付被告范某彩礼款x元(订婚礼x元、压箱礼1200元)。后李某甲与余某解除婚约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x元。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严禁借婚姻名义收受他人财物,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受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给付被告余某见面礼1100元,给付被告范某订婚礼x元,压箱礼1200元,属于婚约彩礼款的范某,原告请求返还,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被告余某返还770元、范某返还8540元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770元。

二、被告范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85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元,由二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秀岭

审判员张晓松

人民陪审员李某民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民(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