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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诉闵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严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本市X区XXX街办XX村XXX号。

被告闵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本市X区居民,住西安市X区XXX街办XXX社区XX号。

原告严某诉被告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全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严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架。被告动辄对其进行殴打,其现已与被告分居多年,故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称其与被告均同意将老家房产赠给儿子,不要求法院分配该项财产。其与被告再无其他财产纠纷。

被告闵XX同意与原告严某离婚,同意将老家的房产赠给儿子,不要求法院处理该项财产。但辩称原告与他人同居,要求判令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称其与原告有6.6万元的共同债务要求原告与其合理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严某与被告闵XX于1982年1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闵XXX(现已自立打工),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取名闵XXXX(现已自立打工)。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起初感情一般,自1992年起原被告产生矛盾并经常为琐事吵架,自2000年起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称其与被告无其他共同财产,唯在老家陕西省XX市X组地界内与被告共有一宅院内有平房四间、厨房两间,其表示该房屋属其份额部分其愿赠给儿子,不要求法院处理该项财产。被告闵XX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并表示老家房产属其份额部分其愿赠给儿子,不要求法院处理此事。但被告却辩称原告在此前与他人同居,要求判令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同时还称其与原告还有6.6万元的外债,其中有原告姐夫2万元,已还x元、原告表姐夫2万元、解XX1万元、武x元、薛x元,已还3000元、李x元,要求原告与其共同承担。原告承认现尚欠其姐夫9000外债,承认薛x已还。对被告说其他债务不予认可,而被告对其他外债及原告与他人同居一事不能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与被告闵XX自结婚后双方感情起初一般,后因家务之事产生矛盾并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已分居多年,且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感情业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诉请予以准许。审理中因原被告均表示将老家房产赠给儿子,不要求法院处理此事,因此本案不涉及该财产的分割。另外关于被告称原告与他人同居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一事,因被告没有证据,故本院不支持被告的该项请求。关于被告称其与原告尚有6.6万元外债一事,因其不能提供证据,因此本案对其说法不予采信。但审理中原告承认其与被告尚欠其姐夫9000元外债,因此本院只能认定原被告现尚欠原告姐夫外债9000元,原被告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严某与被告闵XX离婚。

二、原被告现各自住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全会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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