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与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某,系西安市X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XX,原告之母,X年X月X日出生,汉某,系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

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X,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X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某,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曹XX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某,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

原告张某与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国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法定代表人李XX、被告XX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曹XX、曹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后,户籍随母亲李XX登记在李XX户口本上,即XX街办XX村。2010年12月,被告给村民分配土地收益款,未给原告分配,经多次向被告讨要未果。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土地分配款8000元。

被告XX村委会辩称,原告的户口信息至今未在我村X村民,无权享受农村集体土地分配款。应驳回原告之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李XX于1996年11月与被告村民张某结婚,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4年经我院(2004)灞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某。李XX离某后,其户籍一直保留于被告XX村委会处。原告于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2月26日,原告之母李XX将原告户籍补报在其户口名下。2010年11月,被告XX村X村土地征用分配方案,决定向每位户籍在册村民分配征用土地补偿款,每位村民8000元。被告以未见到原告户籍信息为由,拒绝向原告发放此款,遂引起此诉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离某、分配方案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于X年X月X日出生后,其户籍于2008年12月26日补报在其母户口名下,属被告XX村X村民,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分配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无有户口信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给付张某土地补偿分配款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余国庆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宋浮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