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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张XX、张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陕西X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现住址不详。

被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现住址不详。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XX、张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张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1995年4月两被告的母亲陈XX以家庭困难为由向我丈夫付XX借款x元。2004年10月27日陈XX重新出具了借条,后来陈XX病故。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借款x元。

被告张XX、张XXX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被告张XX、张XXX的母亲陈XX以家庭困难为由向原告周某的丈夫付XX借款x元。嗣后付XX去世。2004年10月27日陈XX让张XX代笔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从95年4月X号借付XX贰万叁仟圆整”。嗣后陈XX病故,陈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儿子张XX、张XXX。原告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7月2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借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丈夫付XX去世后,原告有权主张夫妻共同债权。陈XX病故后,被告张XX、张XXX作为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对陈XX的债务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XX所借付XX人民币x元,由张XX、张XXX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继承陈X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周某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75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国庆

审判员赵耀世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千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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