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李某乙、郭某、刘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8月3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8月3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8月3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8月3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郭某、刘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郭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6日至2011年5月24日期间,任新郑市X路管理局S103线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的执法队长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郭某、刘某带领执法人员在对由南至北经过该站的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执法中,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和《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进行卸货并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是擅自设定划分违法行为时间段作为是否按规定进行卸货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标准,对一些违法车辆只卸货不罚款,共计给国家造成行政罚没收入损失372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应对执法期间超限比率超过5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730台次最少处以行政罚款143.4万元,但是实际却只对其中的37台次处以行政罚款10.8万元,而对693台次超限比率超过5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没有按照规定处以行政罚款给国家造成行政罚没收入损失132.6万元。

被告人李某乙应对执法期间超限比率超过5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780台次最少处以行政罚款121.2万元,但是实际却只对其中的28台次处以行政罚款7.75万元,而对752台次超限比率超过5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没有按照规定处以行政罚款给国家造成行政罚没收入损失113.45万元。

被告人郭某应对执法期间超限比率超过5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280台次最少处以行政罚款80.7万元,但是实际却只对其中的6台次处以行政罚款1.05万元,而对274台次超限比率超过5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没有按照规定处以行政罚款给国家造成行政罚没收入损失79.65万元。

被告人刘某应对执法期间超限比率超过5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418台次最少处以行政罚款48.4万元,但是实际却只对其中的7台次处以行政罚款2.1万元,而对411台次超限比率超过5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没有按照规定处以行政罚款给国家造成行政罚没收入损失46.3万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新郑市X路管理局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郭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四被告人系坦白,建议对四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郭某、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亦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6日至2011年5月24日期间,任新郑市X路管理局S103线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的执法队长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郭某、刘某带领执法人员在对由南至北经过该站的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执法中,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和《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进行卸货并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是擅自设定划分违法行为时间段作为是否按规定进行卸货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标准,对一些违法车辆只卸货不罚款,共计给国家造成行政罚没收入损失372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应对执法期间超限比率超过5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730台次最少处以行政罚款143.4万元,但是实际却只对其中的37台次处以行政罚款10.8万元,而对693台次超限比率超过5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没有按照规定处以行政罚款,给国家造成行政罚没收入损失132.6万元。

被告人李某乙应对执法期间超限比率超过5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780台次最少处以行政罚款121.2万元,但是实际却只对其中的28台次处以行政罚款7.75万元,而对752台次超限比率超过5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没有按照规定处以行政罚款,给国家造成行政罚没收入损失113.45万元。

被告人郭某应对执法期间超限比率超过5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280台次最少处以行政罚款80.7万元,但是实际却只对其中的6台次处以行政罚款1.05万元,而对274台次超限比率超过5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没有按照规定处以行政罚款,给国家造成行政罚没收入损失79.65万元。

被告人刘某应对2011年3月16日至同年4月执法期间超限比率超过5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418台次最少处以行政罚款48.4万元,但是实际却只对其中的7台次处以行政罚款2.1万元,而对411台次超限比率超过5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没有按照规定处以行政罚款,给国家造成行政罚没收入损失46.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他自2010年7月起在新郑市X路管理局S103线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执法一队队长;他的工作职责是对经过S103线由南至北的车辆是否超限超载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事实进行取证并制作处罚文书,处罚决定先由他们执法人员提出处罚意见后报值班站长审批形成处罚决定,最后由他们执行处罚决定,他们检测所使用的是北京市中山公司的超限超载检测系统,检测结果数据生成后任何人都不可能更改;按照规定,超限超载违法轻微的要进行告诫,违法超限比率达到10%以上的都必须卸货并罚款,处罚标准是根据超限比率确定的,超限比率在50%至100%的超限车辆按照处罚标准最少每台次应处罚1000元,超限比率在101%至200%的按照处罚标准最少每台次应处罚3000元;平常工作中,他们采取按照时间段为执法标准来执法,使很多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受到处罚,2011年3月16日至同年5月24日,其执法期间超限比率为50%至100%的车辆共378台次,超限比率为101%至200%的车辆共352台次,但他仅对其中的37台次处以行政罚款10.8万元;并与其自书情况说明互相印证。

2、被告人李某乙供述的其工作职责、超限运输车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程序、实际操作方式与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并称他自2010年7月起在新郑市X路管理局S103线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执法二队队长,2011年3月16日至同年5月24日,其执法期间超限比率为50%至100%的车辆共564台次,超限比率为101%至200%的车辆共216台次,但他仅对其中的28台次处以行政罚款7.75万元;并与自书其情况说明互相印证。

3、被告人郭某供述的其工作职责、超限运输车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程序、实际操作方式与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并称他自2010年7月起在新郑市X路管理局S103线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执法四队队长,2011年3月16日至同年5月24日,其执法期间超限比率为50%至100%的车辆共97台次,超限比率为101%至200%的车辆共160台次,超限比率为200%以上的车辆共23台次,超限比率在200%以上的车辆应处x元至x元罚款,但他仅对其中的6台次处以行政罚款1.05万元;并与其自书情况说明互相印证。

4、被告人刘某供述的其工作职责、超限运输车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程序、实际操作方式与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并称他自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在新郑市X路管理局S103线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执法三队队长,2011年3月16日至同年4月,其执法期间超限比率为50%至100%的车辆共385台次,超限比率为101%至200%的车辆共33台次,但仅他对其中的7台次处以行政罚款2.1万元;并与其自书情况说明互相印证。

5、证人孟××陈述的超限运输车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程序与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并证明他自2010年7月起任新郑市X路管理局S103线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副站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所有超限比率在10%以上的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均应进行卸货并罚款的处理,平常工作中,他们有三种情况没有进行卸货并罚款的处理,第一种是上游已处罚过的超限超载车辆,但他们执法时须卸货,并留存上游处罚过的票据复印件,第二种是有大批车辆经过检测站造成交通堵塞,为保畅通行,他们执法时仅对大型超限超载车辆只卸货不罚款,第三种是有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都有规定,但第二种有没有文件规定不清楚。

6、证人徐××陈述的超限运输车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程序与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其所陈述的实际工作中的未处罚的三种情形与证人孟××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证明他自2010年8月起任新郑市X路管理局S103线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副站长。

7、证人马××陈述的超限运输车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程序与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其所陈述的实际工作中的未处罚的三种情形与证人孟××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证明他自2010年7月起任新郑市X路管理局S103线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副站长。

8、证人刘××的证言与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并证明他在新郑市X路管理局S103线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执法一队工作,队长是李某甲,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超限超载车辆应罚款而没有罚款的情形,他们是根据执法队长的指示放行的,平常站长和副站长开会都是要求严格按照裁量标准进行处罚;并与证人王××、高××的证言互相印证。

9、证人高一××的证言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证人刘××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证明他在新郑市X路管理局S103线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执法二队工作,队长是李某乙;并与证人时××的证言互相印证。

10、证人刘某××的证言与被告人李某甲、郭某的供述、证人刘××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证明他在新郑市X路管理局S103线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执法四队工作,队长是郭某;并与证人李××、时××的证言互相印证。

11、证人常××的证言与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的供述基本一致,并证明他在新郑市X路管理局S103线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执法三队工作,队长是刘某。

12、北京市中山新技术设备研究所情况说明及硬盘相关数据证明2011年3月16日至2011年5月24日期间,由南至北经过新郑市X路管理局S103线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的车辆超限检测记录情况。

13、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证明,四被告人对2011年3月16日至2011年5月24日期间,由南至北经过新郑市X路管理局S103线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的超限超载车辆的行政处罚情况。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与四被告人自书情况说明基本一致,并能互相印证。

15、新郑市X路管理局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郭某自2010年7月起分别任该局S103线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执法一队队长、执法二队队长和执法四队队长职务,被告人刘某自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任该站执法三队队长职务,自2011年5月起任该局S102线薛店超限超载检测站执法四队队长;复制于河南省S103线郑州市新郑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的冶超工作程序、队长职责和出口查验岗职责证明被告人工作职责。

16、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7、前科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均无前科。

18、归案经过证明四被告人到案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郭某、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罪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郭某、刘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郭某、刘某量刑过程中,考虑到李某甲、李某乙、郭某、刘某均系初犯,并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李某甲、李某乙、郭某、刘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李某甲、李某乙、郭某、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郭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某乙莉

审判员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二Ο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