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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现某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5日19时45分,被告人董某驾驶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323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郑市X区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赵××发生交通事故,赵××受伤后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2011年4月12日,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第(略)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董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某证某、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尸检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户籍证某、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相关书证某证某证某,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董某是初犯,又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

被告人董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亦不持异议,并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5日19时45分,被告人董某无证某驶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323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郑市X区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赵××发生交通事故,赵××受伤后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2011年4月12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某公交认字第(略)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董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2011年7月28日被告人董某到新郑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投案。案发后,董某于2011年8月5日赔偿被害人赵××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元,并于同日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某证某证某,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董某供述,2011年3月15日晚上19点多,他驾驶豫x号小货车从新郑市X镇回禹州,他打算走郑石某速,当他沿S323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看到他的车前方大概三、四米处有两个人在由南向北横过公路,他就赶紧刹车,并朝右打方向躲避行人,但仍撞住了其中一个人,他让跟着他一块的周某香和伤者一起去了医院,交警来了之后他自称“石某”,因为他没有办理驾驶证,以他朋友石某的名字伪造了个驾驶证,他从现某被带到交警五中队后,仍自称“石某”;并与证某周某、石某、赵某证某相互印证。

2、证某王某×证某了案发现某情况,并证某了被害人赵××的家庭成员情况,并与证某王某、赵某×的证某互相印证。

3、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证某交通事故的现某情况。

4、尸检报告及照片证某赵××因颅脑损伤、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某截止2011年4月8日董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6、机动车行驶证某某案发当天董某所驾驶的车辆已办理登记。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某董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8、户籍证某证某董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9、前科证某证某董某无前科。

10、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某、侦破报告证某董某到案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

11、被害人家属身份证某、协某、收条、谅解书证某案发后董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某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董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对被告人董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董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董某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董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董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董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晓莉

审判员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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