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被告人杜某犯抢夺罪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杜某,男,X年X月X日生。2008年因犯抢夺罪、抢劫罪被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8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杜某于2010年4月因涉嫌抢夺犯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8月13日,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9月7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宛检刑抗(2011)X号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南刑抗字第X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至4月,杜某伙同他人抢夺作案四次。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故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审被告人杜某在2008年1月8日因抢劫罪和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其缓刑考验期自2008年1月19日至2011年1月18日。在此期间即2010年3月至4月,杜某又伙同他人抢夺作案四次,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杜某在2008年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其2008年的缓刑,对新犯的抢夺罪作出判决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法数罪并罚。但原审法院没有查明杜某曾被判缓刑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仅对此次作案的四次抢夺犯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院抗诉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查明杜某曾被判缓刑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杜某2008年的缓刑,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法数罪并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书海

审判员王某强

审判员王某凯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马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