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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长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户县宗南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长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该公司行政经理,住XXX。

委托代理人李雯,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户县宗南机械厂。住所地:户县XXX。注册号XXX。

投资人赵全灵,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选民,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长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户县宗南机械厂(以下简称宗南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某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李雯,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选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兴环保公司诉称,2008年10月17日其与被告签订产品订货合同,订购8台脱硫塔。同年12月1日,其将8台脱硫塔验收并安装至铜川用户,12月3日其发现塔体内壁防腐层脱落,并告知被告,12月7日被告派石元到现场查看,同意重新制作塔体内壁防腐处理,但一直未进某处理。2009年4月6日其向被告送达质询函,要求被告尽快拿出具体方案,但被告不予回应。由于塔体内壁防腐层严重脱落,导致罐体被长久腐蚀而穿孔。为避免损失扩大,原告将8台脱硫塔全部拆除重新更换,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宗南机械厂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属实,并按合同约定已验收结算。长兴环保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质量提出书面异议,且尚欠结算款3891.46元及材料款2861元。反诉要求判令长兴环保公司支付欠款6752.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反诉费。

长兴环保公司就反诉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五年,在质保期内发现防腐漆脱落问题,被告没有到现场进某维修处理,无权主张合同质保金3891.46元。被告出具的四张材料款欠条没有其公司的印章,也没有经办人签名,不予认可,应驳回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7日,长兴环保公司(需方)与宗南机械厂(供方)签订产品订货合同一份,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8台脱硫塔,塔体每吨9000元,防腐每平方米80元,合同签订后7日交货;要求按需方提供的图纸、型号及相关机械标准加工制作确保质量,容器内用酚醛树脂做三遍防腐处理,厚度为2mm以上,耐酸耐碱耐180度以上高温,容器外先做防锈底漆,然后再做天蓝面漆,整机保修5年(含防腐),保质期内免费维修,接到通知24小时到达现场;在供方场地验收,免费送货到需方指定地点(限西安、咸阳境内)汽车运某费因由供方承担;按需方提供相关图纸及国家相关标准予以验收,期限为交货之日起至2009年3月30日前书面提出异议;交货时需方付清95%的货款,其余5%货款于2009年10月17日付清;防腐交货时付清90%,其余10%于2009年10月17日付清,开具17%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后,宗南机械厂进某加工。2008年11月3日、6日长兴环保公司在宗南机械厂验收8台脱硫塔后,由宗南机械厂将脱硫塔送至铜川用户,长兴环保公司进某安装。2008年11月8日双方结算共计x.6元,按合同约定支付脱硫塔95%即x.5元,防腐90%即x.64元,运某2400元,合计x.14元。2008年11月11日长兴环保公司向宗南机械厂支付货款x.14元,宗南机械厂开具金额为x.60元的增值税发票。长兴环保公司称,2008年12月3日发现脱硫塔内壁防腐层脱落,电话告知宗南机械厂。12月7日宗南机械厂派石元到铜川现场查看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但事后一直没有进某处理。2009年4月6日,长兴环保公司给宗南机械厂邮寄质询函,告知宗南机械厂脱硫塔防腐层脱落情况,未得到回应。宗南机械厂称没有接到原告电话,亦没有收到质询函,且已超过提出异议期限,石元不是其职工,不认可石元的情况说明。罐体因长久腐蚀而穿孔,长兴环保公司自2009年3月起陆续对8台脱硫塔拆除重新更换。原告举证支出费用x.14元,其中已付货款x.14元、吊装费x元、安装人工费x元、拆卸费(起吊、运某、人工费)x元、差旅费3000元、交通费2500元。经本庭到铜川现场勘验,在佳洁洗浴中心保留的更换下的脱硫塔,罐体严重腐蚀生锈,罐壁多处穿孔。经与用户铜川市制刷厂、铜川市盐业总公司、佳洁洗浴中心、印台区财政局负责人谈话,均证实因脱硫塔漏水被更换。另,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鉴定。

以上事实,有产品订货合同、进某、增值税发票、情况说明、质询函、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定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应确认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货款x.14元,被告提供的脱硫塔在用户使用中发生防腐漆脱落漏水现象,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与法庭现场勘验结果及用户谈话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被告制作的脱硫塔有质量问题。被告在质保期内未尽维修义务,致使脱硫塔全部损坏不能使用,被告无权主张剩余货款3891.46元,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退回货款x.14元。原告在被告未派人进某维修义务时,没有及时进某维修亦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故原告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除被告向其退回货款x.14元外,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被告主张材料费2861元,原告不认可,且没有经办人签字或公章,依法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户县宗南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回原告西安长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x.14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6元,原告负担1395元,被告负担1425,反诉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小荣

人民陪审员杨建国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侯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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