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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张某腾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张某腾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的(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某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腾交西安市X路X号X号楼X层X号住房一间并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西安市X路X号X号楼X层X号住房一间腾交申请执行人宋某。2011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宋某向本院表示放弃案件受理费300元。2011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宋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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