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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荥阳市X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安,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荥阳市X村X组。

代表人张某乙,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晔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荥阳市X村X组(以下简称二十里铺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张某甲系被告二十里铺村X村民。2009年9月原告所在村X组的土地被征收,被告依村X组户口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x元。由于被告对原告应分得土地补偿款持有异议,原告应得的x元被告至今没有分配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x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不属民事诉讼,且原告属寄挂户,不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应当为其分配土地补偿款,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2008年12月9日将其户籍由山西省孝义市X镇柳湾煤矿迁至荥阳市X组,常住人口登记表显示迁入原因为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职业一栏未填写。迁入被告处前原告为非农户口,迁入后被告未给原告分配承包地。2009年被告二十里铺村X组的部分土地被征用。2009年9月30日,被告二十里铺村X组委会确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第一条,于2009年9月30日截止人口,每人暂分x元;第二条,按当时村委户口册上农业人口为准参加分配;第六条,非农业人口迁入本组,保留户口,不参加分配。方案确定后,被告大部分村民分得土地补偿款x元,原告未分得土地补偿款,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延晖

审判员刘拴成

审判员赵霞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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