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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赵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华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志杰,河南仵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河南华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河南华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志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承诺提供土地供原告承包经营,原告支付其承包费五万元,原告给被告出具收到条一份。后原告多次经催促,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既不提供土地,也不返还土地承包金,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土地承包金五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应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承诺提供土地供原告承包经营,原告支付其承包费五万元,原告给被告出具收到条一份。后被告既不提供土地,也不返还土地承包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土地承包金五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协商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土地供原告承包经营系合同纠纷,本案应按合同纠纷进行处理。被告收取原告土地承包金五万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款手续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收取原告土地承包费后未给原告提供土地,应将承包款予以返还,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土地承包费五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华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土地承包费五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沛

审判员张洁

审判员任丙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魏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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