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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X二公司、西安市XX支队租赁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XX,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市XX二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曾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XX,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市XX支队,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XX,该支队支队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X二公司、西安市XX支队租赁合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总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XX支队将西安市X号的办公楼及院落腾交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总公司所有,被执行人西安市XX二公司支付x元及违约金x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X二公司达成和解协议。2011年4月26日,被执行人西安市XX支队将西安市X号的办公楼及院落腾交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总公司所有。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XX于2011年5月27日确认被执行人西安市XX二公司、西安市XX支队已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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