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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余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

申请执行人何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董某。

被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代某。

本院(2010)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1年10月31日将此案移送执行。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五被执行人应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x.8元,现五被执行人已共同履行了x元的赔偿义务,余某6179.8元未付。因五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在潜江市X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各级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10)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六项执行一案指定潜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余某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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