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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美亚长城影(北京)视文化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郑州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美亚长城影(北京)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X路X号华贸中心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少杰,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少杰,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电视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CBD商务内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

委托代理人海某某,郑州电视台副主任。

原告美亚长城影(北京)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长城影视公司)因与被告郑州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1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美亚长城影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少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亚长城影视公司诉称:美亚长城影视公司系电影作品《老虎田鸡》的著作权人,依法独占性享有该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视播映权等著作权。郑州电视台未经其同意且未支付任何报酬即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郑州4套”于2010年8月27日非法传播美亚长城影视公司享有的上述电影作品。美亚长城影视公司认为郑州电视台未经其同意,播放其享有的独占性电视播映权的电影作品,侵害了其享有的合法权利。为此,原告美亚长城影视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郑州电视台停止侵权行为;2、郑州电视台向美亚长城影视公司支付赔偿金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3、郑州电视台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被告主体正确;第二组证据:浙江申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的共证书(副本)两份,证明美亚长城影视公司系电影作品《老虎田鸡》的著作权人;第三组证据:电视节目播放监播报告一份,证明郑州4套于2010年8月27日播放了电影《老虎田鸡》。

郑州电视台未作答辩。

根据原、被告举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郑州电视台未经美亚长城影视公司同意且未支付任何报酬即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郑州4套”于2010年8月27日播放了美亚长城影视公司享有的上述电影作品《老虎田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郑州电视台停止侵权行为;2、郑州电视台向美亚长城影视公司支付赔偿金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3、郑州电视台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郑州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老虎田鸡》,未经著作权人美亚长城影视公司同意且未支付任何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美亚长城影视公司享有的独占性电视播映权。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

1、郑州电视台向原告美亚长城影视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x元;

2、停止侵权行为;

3、本案诉讼费用800元由郑州电视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某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伟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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