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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因与焦某变更抚养关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商丘市人。

被上诉人: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焦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不服汉滨区人民法院(2010)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某杰由王某抚养。

二、焦某每月支付王某杰生活费500.00元。

三、王某杰成长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教育费用,由王某、焦某平均分担。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焦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军

审判员杨春英

代理审判员马娟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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