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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众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新芒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芒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众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尚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全根,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冀晓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新芒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管委会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周,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大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众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新芒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芒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13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众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全根,被上诉人新芒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某周、陈大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3日,众力公司与新芒果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及安某合同各一份,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新芒果公司购买众力公司不同型号规某的电梯共计28台,货款及安某费共计700万元;付款条件为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10%的货款作为定金;新芒果公司通知发货前6个月,支付众力公司合同总价20%的货款;货物准备完毕通知发货后5日内,新芒果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的货款;货物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5日内新芒果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0%的货款;安某高度完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5日内新芒果公司支付设备合同总价20%的货款,并开具设备总金额5%的为其一年的银行保函作为质保金;质量保证:众力公司保证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未经过使用的,质量、规某、性能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及其提供的投标书,本合同附件确定的全部技术参数标准。如果产品设备不符合上述标准,众力公司应无条件退货、换货;经退、换货后如果主要设备无法满足电梯正常运行需求,新芒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众力公司除退还货款外,还应支付新公司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众力公司保证其设备在正确安某、正常使用和保养的前提下,从设备验收证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免费保修,但保修期不能超过众力公司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0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自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准用证之日起,众力公司负责免费保养24个月,免保修期间每季保养一次,在质保期间,由于新芒果公司或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保修范围,众力公司可予以有偿修复;众力公司逾期交货或者新芒果公司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以逾期部分总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交货地点为新芒果公司立体世界住宅小区。《安某合同书》主要约定,新芒果公司在电梯安某期间负责电梯的保管、安某调试工作,移交备用件和随机资料一套;自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众力公司负责保修两年,保修期内每月巡检一次(该保修期限不应超过双方验收移交后24个月)保修期间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故障,不属保修范围,众力公司可有偿修复;众力公司使其完工或新芒果公司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安某完毕,若电梯系统不能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则新芒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众力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众力公司依约为新芒果公司安某了合同约定型号规某的28台电梯,新芒果公司陆续支付货款及安某668万元。2008年1月,经河南省特种设备安某检测研究院验收,上述28台电梯全部验收合格。2008年1月22日,众力公司将上述28台电梯交付新芒果公司使用。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9年2月3日,新芒果公司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电梯保养合同一份(以下简称日立公司),主要约定,日立公司对立体住宅小区的28台客梯进行保养,保养时间从2009年1月20日起至2010年1月30日,金额为x元,保养合同期内,日立公司派出保养人员每月两次定期对新芒果公司上述电梯进行保养;新芒果公司按季度向日立公司支付一次维保费用,新芒果公司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日立公司支付下季度维保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新芒果公司向日立公司支付保养费x元。

原审法院又查明:诉讼中,新芒果公司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众力公司提供并负责安某的位于郑州市X区X路X号立体世界住宅小区正在使用中的X号楼X单元东梯、X号楼X单元东梯的质量及安某是否存在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对X号楼X单元东梯共进行了三十三项国际有规某的鉴定试验,其中二十六项合格,六项不合格,一项因未提供资料无法做出判定。不合格的六项为:电梯主开关装置、照明与插座、紧急报警装置、电梯载重量控制、平均加减速度、水平振动加速度;对X号楼X单元东梯共进行了三十三项国际有规某的鉴定试验,其中二十四项合格,八项不合格,一项因未提供资料无法做出判定,不合格的八项为:照明与插座、紧急报警装置、电梯载重量控制、限速器及安某钳装置、平均加减速度、水平振动加速度、平衡系数。上述检测不合格的项目中,紧急报警装置、平衡系数为河南省特种设备安某检测研究院检测项目中规某的重要项目。2009年9月3日,新芒果公司委托河南省特种设备安某检测研究院对众力公司销售安某的28台电梯中的7台电梯进行检测,结果为:电梯安某性满足电梯监督检验堆积的要求;电梯制造质量满足合同要求;此次鉴定电梯的主要问题:1、轿厢两列导轨顶面间的距离偏差负值大,是影响电梯晃动主要原因之一;2、轿厢导轨工作面接头处台阶大,且修光面小,易磨损导靴;3、2#楼X单元南梯和4#楼X单元档医疗费轿门门缝间隙过大,易伤害儿童;4、6#楼X单元东梯轿厢偏拉;5、4#楼X单元东梯、5#楼X单元东梯、6#楼X单元东梯、7#楼X单元东梯轿门终端开关触电表面镀层已氧化,接触时好时坏,导电性差,易导致电梯死机。上述第1、2、3、4项为安某存在的问题,第5项为维修时存在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众力公司与新芒果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安某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某,为有效合同。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新芒果公司应在安某高度完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众力公司剩余货款及安某,现众力公司销售给新芒果公司的28台电梯已于2008年1月安某完毕,并经河南省特种设备安某检测研究院验收合格,故新芒果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众力公司货款及安某,因本案合同价款为700万元,新芒果公司已累计支付668万元,故众力公司要求新芒果公司支付款项的数额应以32万元为限,其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诉讼中,新芒果公司抗辩众力公司按逾期部门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予以调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某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垡利息的标准,众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已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故调整为从电梯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即2008年1月22日,以剩余货款及安某3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某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1.3倍计算违约金至2010年4月21日止。众力公司以工程联系单为据要求新芒果公司支付维修款x元,但其未提交已履行工程联系单所显示内容的证据,故众力公司要求新芒果公司支付维修费x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新芒果公司称电梯出现质量问题后多次通知众力公司进行维修遭众力公司拒绝,其又另行委托第三方对电梯进行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为x元,但在诉讼中,新芒果公司未能提供其曾通知众力公司要求其维修被其拒绝的证据;新芒果公司委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电梯进行维修是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之前所进行,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电梯进行维修的内容亦不明确,是否系众力公司销售安某的电梯存在质量问题而进行的维修,新芒果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即使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所维修内容系众力公司违约造成的质量问题,但经维修后安某存在的问题仍未修复,故在此种情形下产生的维修费用不应由众力公司承担,新芒果公司要求众力公司赔偿电梯维修款x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而对于鉴定结论中因电梯安某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维修费用,新芒果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自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准用证之日起,众力公司应负责免费保养二十四个月,故众力公司在此期间应负有免费保养义务,因其未履行上述义务,故新芒果公司另行委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电梯进行保养而产生的费用x元应由众力公司负担。X号楼X单元东梯、X号楼X单元东梯经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虽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众力公司的该违约行为并未导致新芒果公司不能根本实现合同目的,且新芒果公司也委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定期对电梯进行了保养,新芒果公司要求解除上述合同并退还货款理由不充分,故其关于解除X号楼X单元东梯、X号楼X单元东梯的电梯买卖及安某合同并退还货款19万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开具设备总金额5%的为期一年的银行保函作为质保金支付的条件,新芒果公司要求众力公司支持质保金35万元的诉讼请求已走出约定期限,故对其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某,原审法院判决:一、新芒果公司于判决生产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众力公司货款32万元,并从2008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某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垡利息的1.3倍计算违约金至2010年4月21日止;二、众力公司于判决生产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芒果公司损失x元;三、驳回众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新芒果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3570元,反诉费x元,减半收取7486元,鉴定费x元,共计x元,众力公司负担x元,新芒果公司负担x元。

宣判后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认定新芒果公司共支付货款668万元与审美观事实不符。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及安某合同后,共支付款项668万元,其中660万元是支付的货款及安某,另外8万元是新芒果公司的原因漏水造成电梯损害,我公司进行维修后支付的维修款,不应计入货款入安某费。2、原审认定众力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单并不能证明已进行维修错误。新芒果公司对我方提交的工程联系单,除了对编号ZLAL(略)工程单的真实性有异议外,对其它工程联系单的真实性都予以认可,证明其对电梯需要维修是确认的。诉讼中新芒果公司提交有关他人对电梯进行维修的证据,同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我方有有偿维修的义务,工程联系单能证明双方间存在维修的合意,并对维修的内容、所需更换部门及相关费用约定十分具体。以上证据相互结合共同证明了我方对电梯进行了多次维修的事实。另,双方工程联系单不只一份,如果未实际维修,为何签署几次工程维修单。二、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我方对新芒果公司x元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责任。新芒果公司提交证据并不能证明我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养义务,其与日立公司的合同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委托保养关系,不能证明我方是否尽到保养义务,是否违约。且我方对其与日立公司签订合同并不知情。我方已按合同履行保养义务,且一直在履行维修义务,不存在违约。三、原审确定新芒果未支付款项数额为32万元,以此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根据我方提交的违约金计算统计明细,可以看出我方主张违约金的基数,不仅有货款和安某费,还包括迟延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而原审仅以拖欠的货款和安某计算违约金不当。且拖欠货款和安某费的数额应为40万元而非32万元。2、新芒果公司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不能成立。双方签订合同时,关于违约金经过双方同意确认,是真实意思表示。3、人行规某的金融机构计算收取逾期贷款利息不能做为本案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双方并非借贷关系,原审按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四、我方安某的电梯已验收合格,新芒果公司为斤诉讼时间和私自委托电梯珠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我方是具有B级电梯的安某和改造、维修专业资质,所安某的28台电梯经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交付使用至今,新芒果公司自己委托所做的鉴定违约,鉴定结论没有任何证据效力,所产生的鉴定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所谓部门小项的问题,是电梯使用过程中的调整和在观察整理项目,对电梯的正常使用没有影响。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驳回新芒果公司反诉请求,并由新芒果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

被上诉人新芒果公司答辩称:一、原审认定共支付货款及安某668万元正确。众力公司提交的进账单及我方提交的付款凭证、银行转帐支票存根、众力公司为我方出具的发票和收据上显示的付款用途均为付工程款、安某、预付款,因此原审按实际付款用途认定为货款及安某正确。二、众力公司没有实际维修,工程联系单不能作为其实际维修的证据。众力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单是在安某过程中出现的,虽然存在联系单,但既然需要购买配件维修,众力公司就应提供购买配件的相关发票和合同。联系单仅仅是对所需维修配件价格的确认,不能证明众力公司履行了维修义务,且众力公司也未实际维修。退一步讲,电梯安某过程中的维修,亦应包含在700万元总价款中,不应另行支付维修费用。三、众力公司应向我方x元保养费损失。众力公司依约负有免费维修保养义务,而其却未对电梯进行维修,致使电梯存在重大安某隐患,引发业主埋怨。为确保电梯正常运行,存在的安某隐患,在众力公司拒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我方与日立公司签订保养合同,并支付x元保养费用。四、电梯质量鉴定的费用应由法院根据情况判令双方按比例承担。由于电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也是为了保障电梯的安某使用和查明案件事实,对涉及的鉴定费用双方按比例承担正确。五、关于违约金计算问题。原审判决正确,因我方不存在违约,故不存在违约金问题。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以维持。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众力公司与新芒果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安某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某,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众力公司如约安某了电梯,新芒果公司下欠部分工程款未付,系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在新芒果公司向众力公司汇款的存根上用途一栏均注明“汇工程款”,众力公司上诉称其中8万元为新芒果公司支付的维修费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众力公司提供工程联系单要求新芒果公司支付维修费用x元,但除该工程联系单外,未提交其它证据进一步加以证明,且新芒果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对众力公司已实际进行维修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亦采信。在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众力公司应免费保养二十四个月,而众力公司未依约履行其免费保养义务,新芒果公司委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电梯进行保养所支出的费用,应由众力公司负担。原审法院判决由众力公司支付新芒果公司为保养电梯而支付的费用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定系原审法院根据新芒果公司的申请,征求双方意见后所委托,在两份鉴定报告中均检测出电梯有不合格事项,但该质量问题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且新芒果公司一直对电梯进行保养,原审判决由众力公司承担大部分鉴定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某,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众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伟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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