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沈中审民终再字第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沈中审民终再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X区X路X-X号252。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X区X街X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吕××,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住址:沈阳市X区X路X-X号33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倪××,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X区X路X号57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申请再审人赵××、陈某与被申请人王××、吕××、赵××、倪××、李×、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日作出[2007]和民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赵××、李×不服该生效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沈少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陈某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辽立二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

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对申请再审人赵××和陈某采用电话通知,传票传唤的方式,但申请再审人赵××和陈某均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同时,通过上述通知方式也未能找到被申请人吕××、李×、王×和王××,故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是于2009年3月19日立案,经多次传唤申请再审人,因其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故将本案视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申请再审人赵××、陈某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08]沈少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雷

审判员曲世萍

代理审判员安一凌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权红霞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