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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X镇……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X镇……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07年被告以身份证丢失为由,让原告用身份证帮他去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办理两张信用卡,之后被告欺骗原告从银行透支后不还款。原告及家人发现后,要求被告根据所骗取的数目写下一张x元的欠条。被告于2011年1月、3月和7月分别还款2300元、2000元和500元,现尚欠x元未还,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当时因被告经济困难才这样做,并且有跟原告讲过。被告现在无力一次性偿还该欠款,希望分期偿还,被告承诺2010年年初可以先还x元,之后每月从被告工资里扣除部分还款,被告也同意利息按2%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12年2月1日之前,被告某某归还原告陈某本金人民币x元。

二、2012年3、4月20日之前,被告某某各归还原告陈某本金人民币1500元,余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所有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在2012年5月1日之前还清。

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代垫,待被告履行最后一次还款时一并归还原告)。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XXX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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