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沈民五终字第18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住:新民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信用社,住所地:新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住:新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XX,住:新民市。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XX信用社、杨XX、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担任审判长(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春野、谢宏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X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谢宏

代理审判员李春野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艳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