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犯妨害公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以贵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8日凌某2时许,被告人陈某以解决家庭纠纷为名,用铁管撬烂贵港市X区X路X号X栋X号住宅的防盗网后进入韦某家中。韦某发现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多次向被告人陈某表明身份并要求其接受检查。被告人陈某拒不接受检查并用铁管朝民警身上乱打,致民警黄XX左手受伤,后又将警车的后车玻璃砸烂。经鉴定,黄X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人凌某、李某、韦某、何XX的证言、以及被害人黄XX的陈某、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病某、医疗证明书、被害人黄XX的人民警察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公安人员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林敏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妨害公务罪 陈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