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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宝丰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双、杨奇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被告人王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乙酒后在宝丰县X村李某甲家门口辱骂李某甲,李某甲从家里出来后与被告人王某乙对骂。后被告人王某乙与李某甲两人跑回家,各自拿刀出来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乙将李某甲的头部、手某、脸部打伤。经鉴定,李某甲的伤情为轻伤。

就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鉴定结论;4、证人证言;5、书证;6、物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诉称,2011年1月21日下午4时许,原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王某乙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被告人将原告人身体多处咬伤。原告人住院22天,经诊断其左手某指远端缺损、头面部外伤、左手某指挫裂伤,支出医疗费7225.29元,伤情为轻伤、十级伤残。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某同时,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某、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共计x.46元。

被告人王某乙庭审中辩称,他(李某甲)跑我某门口砍我,我某醉了,是不是构成犯罪我某知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乙酒后在同村邻居李某甲家门口辱骂李某甲,李某甲听见后从家里出来与被告人王某乙对骂。后被告人王某乙、李某甲两人分别跑回家,各自拿刀出来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乙将李某甲的头面部、手某、脸部致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伤残程度为十级。王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甲住院治疗21(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2月11日)天,花去医疗费7225.29元。

2011年7月25被告人王某乙到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乙陈述,2011年元月21日下午17时许,我某完酒后回家走到我某家过道时见过道内有好多的水,我某在水坑旁边骂了几句,邻居李某甲就出来接住跟我某骂,一会儿李某甲说要回家拿刀砍死我,我某时就也跑回家拿了一把刀。我某两个出来后对打起来,我某他的刀夺了之后我某两个就对咬了起来,我某家人把我某给拉开了。最后就隐隐约约的听到你们公安机关的人到我某去了。我某牙被打的很疼,脸上也被李某甲咬伤了。李某甲的手某被我某住了。当时我某某范某、四哥王某丁、同村的任某乙的儿子,还有我某妻子在场。

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1年元月21日下午16时许我某时正在家中做饭,出来看到我某西边邻居王某乙在骂,他见我某来就提着我某名字骂,我某王某乙吵了起来。吵着王某乙就窜着回家拿了一把刀出来,我某也回家掂出来了我某的菜刀,我某大门外后我某两个对骂着就冲到一起,王某乙用他家的菜刀朝我某后脑门上砍了一下,王某乙我某两个就厮打在了地上。王某乙把我某下嘴唇的一块肉咬掉了,又咬把我某小拇指一小节咬掉,又咬住了我某左手某指,王某乙的四哥过来把我某两个给拉开了。当时现场有王某乙的妻子,王某乙的二嫂,我某子,王某乙的四哥王某丁。

3、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1年元月21日下午我某夫王某乙在同村朋友家喝醉了酒走到我某门前骂了李某甲一句,李某甲听到出来就说,我某死你,说完后就回家了。我某夫王某乙就回家拿刀去了,我某我某夫的刀给夺了过来,我某夫王某乙和李某甲已经在地上搂在一起了。我某夫手某拿着李某甲的刀,我某没有看到他是怎么夺过来的,我某赶快把刀给抢了过来,这时他们两个人的身上都是血,也不知道是谁受伤了,之后我某夫和李某甲咬在了一起,李某甲咬住我某夫的脸,我某夫咬住李某见召的手某,我某赶快我某哥等人把他们给拉开了,各回各家了。

(2)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1年元月21日下午16时许,我某在家中做作业,一会我某见我某的厨房门咣当响了一声,应该是我某出去了。一会我某门见我某亲躺在邻居王某乙家大门前的地上,我某头朝西,面朝下,王某乙在我某亲身上压着,头朝西,面朝下。我某快到跟前,看见我某亲头上,脸上都是血。王某乙正在咬着我某亲的手某,我某快去掰王某乙的嘴,这时王某乙过来在我某后边拽住了我某头发,把我某过去了。

(3)证人范某证言证实,2011年元月21日下午16时许我某门见我某夫的弟弟王某乙喝醉了在打他妻子吴某乙,我某劝住王某乙。到他家门口,他骂他东边邻居李某甲,骂了几句后东邻李某甲就出来和王某乙对骂。骂着骂着李某甲、王某乙各自进自己院内,一会王某乙和李某甲各拿了一把菜刀出来,两个人就搂在一起了。见王某乙和李某甲两个人都在地上躺着,李某甲咬住王某乙的左脸,王某乙咬住李某甲的手某,我某任某、吴某乙用力把他俩分开了。

(4)证人任某证言证实,2011年元月21下午17时许,我某有好多人都在李某甲和王某乙两家的过道内站,我某跟前就见两个人已经舞抓着都在地上躺着舞抓着,他们两个人都是满手某血,见李某甲的头后边左侧还流着血。旁边王某乙的妻子正在夺着王某乙手某的菜刀,我某叫旁边的人去叫村上的年轻男子们过来拉架,后来把他俩拉开了。就见李某甲的左手某指留着血,下嘴唇也烂了,右眉上边也有一道口子流着血,王某乙的身上也是一身的血。

(5)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今天(2011年元月21日)五点左右时,我某在家里看电视李某甲的儿子过来叫我某他爸爸与我某五兄弟王某乙打架了,我某王某乙家门口南边的树枝堆旁边,李某甲和王某乙两个人厮打在一起在地上躺着,王某乙咬住李某甲的手某头,李某甲咬住王某乙的脸,两个人都是浑身的血。我、我某某等人拉开了。

4、鉴定结论

(1)(略)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宝)伤鉴(法)【2011】X号鉴定意见及照片,证实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略)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宝)伤鉴(法)【2022】X号鉴定意见集照片,证实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某乙户籍证明,证实王某乙出生于X年X月X日。

(2)赵某派出所证明、发破经过证实,王某乙于2011年7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王某乙菜刀一把。

(4)发破案经过证实案发时间、及相关情况。

6、作案工具菜刀,证实是案发时被告人所使用的工具。

7、被害人李某甲当庭出具了赔偿的依据。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法庭予以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当赔偿。被害人李某甲住院治疗21(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2月11日)天,花去医疗费7225.29(6880.09元×345.2元)元、误某7880.85(2011年1月21日至定残之日2011年9月29日,共211天,37.35元/天×211天)、护理费784.35(21天×37.35元/天)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30元/天×21天)元、营养费210(10元/天×21天)元、残疾赔偿金9613.90(4806.95元/年×2年),共计x.39元。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2年8月24日)。

二、被告人王某乙赔偿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x.39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冬梅

审判员杨松枝

审判员陈锐锋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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