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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X号楼。

负责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原安阳市X乡建设责任有限公司郑州直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X幢X单元X层D。

负责人李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凯,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军海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军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立凯、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30日,城建公司与军海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军海公司承包位于郑东新区中央大道与庐山路交叉口东南角的郑州市宇泰东方公寓X号楼主体,施工工期:从基础找平层到主体结顶竣工工期为六个月,质量要求:达到建筑质量规范要求合格工程。包工不包料,进场前必须一次向城建公司交纳工期保证金5万元,质量保证金3万元,安全文明保证金2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结算方式及价格:按建筑面积,主体面积x.84平方米,地下面积3709.86平方米,共计356万元,价格一次包死,付款方式:施工到八层结顶付已完工八层工程款的70%,八层以上每施工完六层付六层工程款的70%,主体完工后付已完工工程款的85%,主体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95%,保证金5%二年内结清。军海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建公司可以解除合同:1、军海公司在试用期间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军海公司不服从城建公司的管理和安排,不可以保证施工质量、进度,不可以保证安全生产、无视文明施工的;3、军海公司严重违反城建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4、军海公司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反合同的责任: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大小,给予经济补偿等。”合同签订后,军海公司交纳保证金5万元开始施工,2007年9月18日、10月16日、10月30日、12月19日,施工监理单位郑州市长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宇泰东方公寓工程项目监理部针对城建公司发出4份罚款通知,主要内容为城建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及工程进度滞后,合计对城建公司罚款x元。2007年12月19日,建设单位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指挥部因X号楼施工手续及其他问题,书面通知紧急停工。2008年1月9日,军海公司给李某甲个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李某甲接收X号楼劳务工程预付款。2008年1月26日,城建公司、军海公司就宇泰东方公寓X号楼基础至X层签订书面结算清单一份,该清单载明,建筑面积增加工程量总金额为x.92元,双方协商付款额为130万元。注:以上清单中工程未完项目有:地下室消防水池、设备层、五层西单元砼没有浇注。该结算清单之后至2008年1月29日,城建公司分三次合计支付军海公司工资款130万元,并于2008年3月14日退还军海公司保证金5万元。2008年4月上旬,城建公司在X号楼负责施工的郝永锋曾口头通知军海公司复工,但因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纷争,军海公司多次上访,一直未再继续施工,后城建公司另行安排他人施工。

原审法院认为:城建公司、军海公司所签的建筑劳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军海公司对已施工量实际造价有异议,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且军海公司从2008年未再进场施工,城建公司已另行安排他人施工,继续履行双方所签合同已不可能,故城建公司请求解除该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城建公司请求判令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安阳市X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直属分公司与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07年4月3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合同书。二、驳回安阳市X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直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元,安阳市X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直属分公司与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各负担337.5元。

军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我公司与城建公司签订的合同是X层,不是X层。停工不是我公司造成的,而是城建公司造成的。在一审中城建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其单方提供,我公司不予认可。我公司从未收到城建公司的停工通知、复工通知以及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通知。后我公司、钢筋班组和城建公司达成了三方协议书,约定:农历2008年正月20日正式开工。但我公司工人在2008年农历正月16日到场后,城建公司迟迟不让开工,直到到2008年4月8日,城建公司以我公司单方违反合同为由,派郝保亮带人用铁锄和钢棒将我公司工人打出大门,故双方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在城建公司。我公司在施工中,城建公司造成多次停工、停水机械事故和塔吊事故,给我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但城建公司并没有补偿和退还我公司四川劳务施工队李某甲工程质保金拾万元整。综上,我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十分不公。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按合同4款8条规定补偿工人生活费、第11条规定对我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并退回保证金伍万元。

城建公司答辩称:军海公司要求驳回我公司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其他上诉请求,不属二审审理范围,应不予审理。

本院经审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郑州市宇泰东方公寓X号楼主体已完工。另查明,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变更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市X乡建设责任有限公司郑州直属分公司现变更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本院认为:军海公司与城建公司约定应由军海公司施工的郑州市宇泰东方公寓X号楼主体已完工,双方再行履行合同已不现实,城建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军海公司要求驳回城建公司此项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军海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属于反诉内容,且在一审中没有提出,本案不予审理,军海公司可以另行起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刘静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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