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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被执行人:郭xx,男,53岁,现住文安县X乡。

本院在执行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郭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廊坊市X区人民法院(2010)廊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伟

审判员宋洪涛

审判员王新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祁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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