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xx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廊坊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2005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1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因故意伤害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廊坊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被害人魏××的诉讼代理人魏××,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刘××因怀疑被害人魏××盗窃其摩托车,在廊坊市X村其家附近对魏××实施殴打,将魏××右眼打伤,致右眼钝挫伤,视力黑朦,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结论、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查明,被告人刘××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1月2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本院(2005)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因琐事殴打他人致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廊坊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董平

审判员潘彦

人民陪审员刘菲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尹德键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某、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刑事 判决书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