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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市X区易趣网吧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区易趣网吧,住所地重庆市X区四公里友联大楼X号。

负责人:程某,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网吧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网吧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X路X-X号三楼A14、A15。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洋洋,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伦杰,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X区易趣网吧(以下简称易趣网吧)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易趣网吧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易趣网吧以其已与中凯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趣网吧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重庆市X区易趣网吧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X区易趣网吧负担。

审判长周敏

代理审判员肖艳

代理审判员李剑

二О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付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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