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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铜川市X区宋某湾新兴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曾用名王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

被告:铜川市X区宋某湾新兴砖厂。

代表人:宋某甲,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宋某甲之子。

原告王某与被告铜川市X区宋某湾新兴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800元。

二、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新明

审判员张红艳

审判员赵某武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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