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翔殷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申请民事执行案

时间:1999-1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沪一中经执字第496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沪一中经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翔殷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钟某,营业部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1999)沪高经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1998)沪一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之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略)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变更,注册资金从人民币2200万元增至8500万元,其中投资人深圳华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投入人民币3108万元,但未实际投入,为此,深圳华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投资不实范围内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上海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翔殷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人民币(略)元及利息应由深圳华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其投资额3108万元范围内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朱永权

执行员李思国

执行员潘志红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伟斌

执笔人李思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