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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上街黄河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上街豫西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江海啤酒有限公司、河南省江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及魏某乙财产损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X街黄河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好申,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测绘学院法律顾问处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X街豫西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魏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好申,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测绘学院法律顾问处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江海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勇,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江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勇,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魏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好申,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测绘学院法律顾问处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X街黄河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经贸公司)、郑州市X街豫西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西酒业公司)与上诉人河南省江海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啤酒公司)、河南省江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集团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魏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7)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黄河经贸公司、豫西酒业公司、江海啤酒公司、江海集团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江海啤酒公司、江海集团公司提出反诉。根据魏某乙的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0年11月17日恢复诉讼。2010年12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黄河经贸公司、豫西酒业公司、江海啤酒公司、江海集团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河经贸公司、豫西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某乙、张好申,江海啤酒公司、江海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立、江勇,魏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好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卜发中

审判员谷彩霞

代理审判员孙艳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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