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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19XX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女,19XX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罗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子女均已成年。近年来,原告罗某与继子凌杭关系恶化,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现已分居一年半。2011年3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3月24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罗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此后双方因家庭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半。2011年3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3月24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故原告诉至本院。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生活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原告罗某于2011年12月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唐某离婚财产补偿款3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罗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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