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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寿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易某,重庆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

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洪彬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易小康、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徐某系草率结婚,婚后常吵打,感情一直不好,2011年7月被告无端怀疑我与他人有不正当往来再次殴打我,此后我们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我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婚生子徐某某由我抚养,不要被告给付抚养费。

被告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我关心体贴她,相互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今年7月为找工作之事发生过争执,但我们的夫妻感情根本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期间即同居生活,关系较好。2006年6月1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同年7月28日生育一子徐某某。婚后原告在家务农、带小孩,被告外出打工,双方虽因经济开支等发生过口角,但两人仍为抚养子女、家庭经济,互帮互助、共同努力工作,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6月26日,原、被告在重庆因工作不顺利而发生吵打,原告向重庆市X区分局某派出所报案,此后原、被告便分居生活。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某、结婚登记申请书、重庆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能为抚养子女、家庭经济共同奋斗,夫妻感情较好。今年6月因工作不顺利原、被告发生纠纷,夫妻间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被告从搞好夫妻关系的角度出发改正不足、互谅互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洪彬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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