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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株洲县湘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双方自读书时相识后相恋,于2005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陈某甲林。结婚数年来夫妻双方常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准某、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陈某甲林随原告共同生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陈某乙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自读书时相识后于2000年5月相恋,于2005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陈某甲林。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曾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日趋紧张,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现原告与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甲林由被告陈某乙负责抚养,原告陈某甲每年支付抚养费合计4800元,支付方式为自2012年起每年1月31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直到小孩独立生活为止;其他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凭票据由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各承担一半。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陈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孙玲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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