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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起诉不予受理案

时间:1999-1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沪一中受终字第27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沪一中受终字第X号

上诉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徐某某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9)浦受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某某称1997年4月25日,其见广州市南方邮票交易所在国际金融信息报上刊登九七年港澳邮票邮订启事后,遂于5月11日汇款2000元到广州市南方邮票交易所,邮购97港澳邮票各两套。同年5月18日其收到广告主寄给其汇款收据,邮品订户卡等凭证。以后其多次寄信给广州市南方邮票交易所均被退回。原来,广州市南方邮票交易所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广告内容均系虚假的。为此,广告主给其遭受了损失。故要求撤销原裁定并责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予以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告主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诉人无证据材料证明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而发布,故对徐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庄登杰

代理审判员刘军

代理审判员周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郏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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