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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滥用职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成年。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濮阳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3日被逮捕,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辩护人贾某某,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于1997年到濮阳县建委工作,2000年1月起任濮阳县城建监察大队队长、拆迁办主任。2010年濮阳县城建监察大队更名为濮阳县城建综合执法大队,李某任该大队队长、党支部书记、拆迁办主任,全面负责该大队的一切管理事务。

2010年10月底,濮阳县城建综合执法大队规划中队在城建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河南省濮阳市欣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拓公司)在位于濮阳市京开大道濮台铁路南200米处路西濮阳县液化气公司液化气站(以下简称县液化气站)和路东的濮阳县塑化有限公司塑料厂(以下简称县塑料厂)两宗土地上开发“鼎盛元新城”住宅楼,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遂于2010年10月22日对该公司下达了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停止施工。同年11月7日晚,欣拓公司建设方的负责人朱X奇为了能够继续施工建设,约请被告人李某在濮阳市“联华酒店”吃饭,并送给李某x元现金。被告人李某在之后的执法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放松对欣拓公司违法施工的监察执法,致使欣拓公司在县液化气站、县塑料厂两宗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处于半施工、施工建设状态。后经濮阳市城建综合执法大队查处,该工程停工。经濮阳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于2011年1月3日测算,认定“鼎盛元新城”六栋住宅楼已完工程建筑面积为x.29平方米,工程造价为(略).52元。欣拓公司非法将该住宅楼预售,收取房款1300余万元。

期间,濮阳县城建综合执法大队在没有调查核实该土地规划性质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的规定,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作出:“1、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罚款(略)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朱X奇表示罚款金额过高,李某在案件处理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将罚款金额降低,并再次向欣拓公司送达“1、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罚款(略)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文兵、朱X奇、李X兵、李X俊、王X增、马X平、王X夺、张X学、张X鹏、焦X安、张X明、刘X振、铁X庆、赵X记证言,濮阳县X乡建设局证明,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濮阳县X乡建设局立案审批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复印件,濮阳县X乡建设局勘验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询问笔录,濮阳县X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阳县X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濮阳县公用事业局关于液化气公司职工危房改造申请批复,濮阳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濮阳市X乡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住宅楼照片复印件,濮阳市X组证明,濮阳市城市规划局关于濮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中铁路防护林带的说明,濮阳市X乡规划局证明,建筑施工方提交的支出费用单据,建筑工程预(决)算书,濮阳欣拓置业有限公司收入支出情况说明,侦破报告,李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建监察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已犯有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李某有自首情节。经查,本案系由濮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侦查机关办理,侦查机关根据移交线索已掌握李某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后将李某传唤到案,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另辩护认为本案的经济损失已得到挽回。因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指侦查机关立案时已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对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关于李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凤英

审判员马朝选

审判员冯志刚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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